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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能电表商标权纠纷法律解读

2018-03-29 23:07:54

引入:

能源是现代化的基础和动力。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能源革命蓄势待发。能源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都必须推动能源技术革命。“十三五”时期是我国低碳转型的关键期,推动能源技术革命有着重要的时代背景,是大势所趋。

2016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2016-2030年)》,指出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能源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突破能源重大关键技术为重点,以能源新技术、新装备、新产业、 新业态示范工程和试验项目为依托,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推动能源技术革命,实现我国从能源生产消费大国向能源技术强国战略转变。

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关注产品智能化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与保护,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技术革新。真正实现智能供能、智能管理,促进能源的绿色发展。

智能电表作为燃气领域中十分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的新型智能化产品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个家庭中,实现了燃气供应与管理的智能化。既方便了家庭用户的使用,也有利于燃气公司对数据进行管理与分析,对数据进行再加工从而使其产生二次效益。

 

一、智能电表是什么?

智能电表是一种集多功能、远程传输、数据分析为一体的电能表,具有智能扣费、电价查询、电量记忆、抄表时间冻结、余额报警、信息远程传送等高度科技化的功能特性。智能电表通过将充值后的购电卡电量信息输入电表后,立即开始向用户供电,并进行实时结算。

智能电表是智能电网的智能终端,它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电能表,智能电表除了具备传统电能表基本用电量的计量功能以外,为了适应智能电网和新能源的使用它还具有用电信息存储、双向多种费率计量功能、用户端控制功能、多种数据传输模式的双向数据通信功能、防窃电功能等智能化的功能,智能电表代表着未来节能型智能电网最终用户智能化终端的发展方向。随着智能电网的日益发展,世界各国对于智能化用户终端的需求也日益增大。

 

二、智能电表的商标权纠纷

(一)智能电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纠纷

智能电表由于涉及研发,其中包含各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与注册商标权。本文仅对智能电表商标权法律纠纷进行分析。

对于商标而言,注册商标与为注册的商标都能得到保护,只是获保护的程度不同。商标权纠纷涉及方面诸多,从注册商标权申请开始一直到获得商标、再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过程中都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

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流程:

商标权的授予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原则上,不申请注册商标权并不影响商标的使用。但依据《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过程中最容易诱发行政诉讼风险。商标申请人若对于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核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二)智能电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纠纷

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过程中最容易诱发民事诉讼风险。对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而言,可能发现其他企业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构成与不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行为总结

 

 

 

 

 

 

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行为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法条依据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不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行为

1.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2.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有关智能电表注册商标权侵权纠纷的案例:

案例介绍:青岛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北京B智能电表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青岛A科技公司诉称A公司发现未经其许可,B公司在其生产的智能电表的载波设备上擅自使用”A”字样,其不但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侵犯了A公司在”载波设备”等商品上享有的 “A”字号权。

本案争议焦点

涉案载波模块是否为B公司所生产、使用;如果是B公司生产、使用,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继而在此基础上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A公司提供的证据:

(1)主张B公司在涉案载波模块上使用了”A”字样,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侵犯了其”A”字号权益。其上述主张的事实依据为第81号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即在朝阳市文化路三段外墙上标有”7-2”等标识的居民楼之二单元一楼走廊上的电表箱中的电表中的载波模块上标识有”A”字样。

不具备证据的唯一确定性。

(2)关于A公司主张国家电网电表具有唯一的序列码,因此,可以确定涉案模块为B公司生产、使用的理由。首先,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国家电网电表均具有唯一的序列码;其次,即便国家电网电表均具有唯一的序列码,亦不能排除涉案电表中的载波模块被更换的可能性。

A公司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智能电表商标权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三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综合各类案例看,当事人普遍倾向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一是涉案商标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被控侵权行为人生产、使用的是否为涉案商标亦或是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商标;三是侵权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涉案商标行为是否早于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属于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四是确定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而言,在前期就应当注重书面证据等各类证据的留存并形成富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链。因为对于知识产权类侵权纠纷的确认,不仅需要法官依靠法律专业能力解决,而且要依靠一些智能电表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综合考虑后进行确定与判断。故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可能会导致相关诉求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被支持,导致败诉。

企业可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实施知识产权全套保护方案,包括前期商业秘密保护、侵犯行为的预防,以及后期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与不正当竞争或商业损害纠纷处理。

 

四、总结

当前,科技革命来临,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科技相继产生。正如马云在2017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上发表讲话中谈到的:“其实我的理解,人工智能也好、物联网也好、大数据、大计算也好,这一切都在谈同样的事情。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其实归根结底,我们都显示着人类将真正开始进入到数据时代。数据将成为人类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面对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类纠纷,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上社会智能化的发展步伐避免法律的滞后性,促进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对于拥有技术的企业而言,要加强技术保密措施或采取合理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也不能滥用专利权,导致新的垄断问题产生。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能电表商标权纠纷法律解读,帮助各位了解智能电表领域可能涉及的商标权纠纷的类型及相关解决方案,希望能为各位更加全面、充分了解智能电表商标权纠纷提供帮助,对于尚未遇到此类纠纷的企业,能加强预防措施;对于已经遇到此类纠纷的企业,能从本文中获得一些解决纠纷的思路。

 

主任介绍  

赵洪升律师,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天然气领域的行业观察者、评论者,资深律师。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PPP领域中城镇燃气行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本所赵律师曾担任某特大型央企燃气集团区域投资总监及法务总监,在大陆地区某第一规模大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期间,并作为主要成员发起创立了大陆地区某第一规模大所PPP法律事务研究中心,。拥有近二十个地级市城市燃气投资并购项目经验,区域内整合中小型民营燃气公司的法律服务经验,以直接代理或者幕后策划等方式主导某些城市燃气公司间特许经营权的诉讼,并予以胜诉。拥有特大型工业客户(包括特大央企钢铁集团、年用气量一亿方以上的特大型玻璃集团等)的城市燃气与点供斗争经验,并且成功击退中海油点供。本所拥有良好的处理政府关系经验,分别参与省部级领导、厅局级领导、县处级领导主持的燃气项目谈判及区域整合会议数十次,这些宝贵的经验为本律所在解决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及点供争端提供了创新型的法律解决方案。

本所赵洪升主任编著的天然气行业内首本关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夺解决、点供与城镇燃气企业之争及反垄断执法等的法律专著《PPP项目争端解决之城镇燃气篇》,以及已经发行的《PPP项目法规及实务范本精要》,这两本书中总结了本所主任这些年对城镇燃气PPP争端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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