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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FDA药品飞行检查汇总与典型案例分享(2017年上半年)

2020-11-24 13:01:39



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06月09日 发布

  企业名称: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朱月信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20160083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341600000033855

  企业负责人朱月信

  质量负责人杨景生

  生产负责人杨春杰

  质量受权人杨景生

  生产地址安徽亳州工业园区

  检查日期2017年1月10-12日

  检查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投诉举报

  检查发现问题

  一、擅自改变炎可宁片生产工艺及处方、投料量

  1.未按法定制法将黄柏水煮醇沉浓缩后用于炎可宁片生产,而是直接使用黄柏粉投料。(1)2015年生产的炎可宁片均使用“黄连-黄柏-大黄混合药粉”投料。

  (2)检查现场抽取9批的炎可宁片(2014年至2016年生产批次)进行显微鉴别,在2014年及2015年生产批次中均检出黄柏显微特征。2.2016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中,前7批单独提取黄柏浸膏并干燥,未按法定制法与黄连、大黄细粉和黄芩、板蓝根浸膏混匀后干燥。

  2.擅自添加国家标准处方中未包含的淀粉和糊精。(1)2015年生产的全部12批炎可宁片(批号:150401、150402、150403、150601、150602、150603、151001、151002、151003、151201、151202、151203)中均添加不应有的淀粉(85kg/批)和糊精(170kg/批)。

  (2)2016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批号:160501、160502、160503、160504、 160901、1161001、1161002、1161201、1161202、1161203)中,前7批中添加了不应有的淀粉(85kg/批)和糊精(170kg/批),后3批添加了不应有的玉米淀粉(共计178kg)。

  3.黄柏未按处方量投料。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每1000片炎可宁片应投黄柏413.8g。根据该企业批量,每批炎可宁片应投黄柏745kg。检查发现该企业多个批次炎可宁片减少了黄柏投料量。(1)2015年生产的全部炎可宁片共使用黄柏6336kg,相当于每批投入黄柏528kg。(2)2016年生产的前7批炎可宁片减少黄柏投料量,其中前5批黄柏投料量约487kg/批,剩余2批黄柏投料量约682kg/批。

  4.大黄、黄连细粉未按处方投料。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每1000片炎可宁片应投大黄细粉82.8g、黄连细粉20.7g。根据该企业批量,每批炎可宁片应投大黄细粉149kg、黄连细粉37.26kg。(1)2015年生产的全部炎可宁片中大黄细粉、黄连细粉投料量分别为53kg/批、14kg/批。(2)2016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中,前7批大黄药粉投料量为77.7kg/批,黄连药粉投料量为37.3kg/批,剩余3批将理论产量为360万片制剂生产用干膏粉分拆成3份,用于540万片(理论批量)制剂生产。

  二、物料管理混乱,帐、物、卡不一致

  仓库黄柏实物与货位卡、“同意使用”单、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的批号、数量不一致。原辅料分类账、批生产记录投料的黄柏数量与财务发票、财务成本核算清单的数量不一致。(1)仓库现场货位卡中黄柏入库数量与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显示数量不一致。(2)2015年炎可宁片共生产12批次,按企业陈述处方计算共应投入6336kg黄柏药粉,但原辅料、包装材料分类账显示2015年黄柏入库量及出库量均为8940kg,而企业财务发票及财务出入库明细显示仅购进700kg黄柏,其中300kg用于配方颗粒生产。(3)2016年炎可宁片生产10批次,按注册标准总计应投入7450kg黄柏。随货同行单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显示黄柏来料入库10430kg,出库7450k,但企业财务发票及财务出入库明细显示仅购入2060kg黄柏,其中1760kg用于干膏提取、300kg用于配方颗粒生产。

  三、检验数据存在数据可靠性问题

  1.检验报告中的图谱时间、峰面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 151203批炎可宁片盐酸小檗碱含量测定色谱图上的实验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样品峰面积分别为118.5001、117.2649、117.0647、117.3108。检查高效液相色谱(设备编号:A0605011)电子数据发现2016年4月15日未进行检验,但在在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13日的检验序列中发现该批的产品的检验电子数据,其中3月15日序列中平行两份样实验数据峰面积为117.4199、117.2649、117.0647、116.5474,4月13日序列中平行两份样实验数据峰面积为124.4098、125.8490、6.9355、6.6652。2.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编号:A0605013)中发现删除命名为炎可宁数据文件的痕迹。3.实验室Lei KA DM500显微镜无测微尺,但提供的检验记录中有显微特征尺寸。

  四、批生产记录不真实

  2015至2016年,炎可宁片生产时填写两份批生产记录,其中一份为实际生产记录,其记录的处方、工艺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另一份为编造记录,其记录的处方、工艺与国家标准一致。

  处理措施

,,监督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发布日期

  2017年6月6日








四川高原明珠制药有限公司



  2017年06月02日 发布

  企业名称四川高原明珠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何乐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川20160264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05005578-X

  企业负责人勾永康

  质量负责人谭秀芳

  生产负责人刘晓亮

  质量受权人谭秀芳

  生产地址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花龙东路1号

  检查日期2016年12月9-11日

  检查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跟踪检查

  检查发现问题

  一、存在记录造假和删除修改数据等数据可靠性问题。

  (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编造批量为48万袋的复方板蓝根颗粒(15g)工艺验证方案及报告。

  (2)擅自修改计算机系统时间。两台HPLC工作站(编号102001、102002)所用计算机系统日志反映计算机系统时间日期有反复改动现象,如2016年11月25日将系统时间调整为2016年11月5日,再调整为2016年10月6日,再变回2016年12月9日;该计算机系统内的板蓝根(物料编码YL038,批号160301)HPLC电子图谱中有一针样品的修改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与同批次其他样品针及对照品针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2016年3月28日)不一致。大青叶(物料编码YL 039,批号160301)HPLC电子图谱中有一针对照品的修改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与同批次其他样品针及对照品针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2016年1月20日)不一致。

  (3)存在删除图谱现象,且未记录原因。恢复该计算机系统回收站已清空的数据发现,有三张名称分别为“对01(20160930 17:16:22).hw;样01(20160930 17:36:42).hw;样02(20160930 17:56:00).hw”的图谱创建时间分别为2016年9月30日的17:16:38、17:55:57、18:13:54,这些时间点介于三七伤药片成品(批号:160912、160913)相关检验图谱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之间;红外分光光度计(型号FTIR-650,编号133001)的计算机系统回收站有乙醇160502(食用)、乙醇160702(食用)等7个批次的图谱,与保存的用于物料放行的同一名称的图谱不一致。

  二、企业复方板蓝根颗粒生产批量由5万袋变更为48万袋,提取设备变更前使用一个提取罐,目前使用四个提取罐生产,未进行变更控制,且未对变更的批量进行风险评估和工艺验证。现场检查时固体制剂车间复方板蓝根颗粒制粒(批号161203)批生产指令为:计划批量30.6万袋,与工艺规程规定的批量48万袋不符,未进行相关的变更管理。

  三、企业生产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1)生产部经理张某涛为企业备案生产负责人于2016年7月底离职,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2016年8月9日企业免去张某涛职务,任命张某为生产部副经理,暂代生产部经理职责,但记录显示张某实际于2016年8月1日已行使该职责进行生产管理工作。

  (2)企业生产计划依据销售计划制定,但无明确的生产排产计划,批生产指令管理不规范,如160801批复方板蓝根颗粒浸膏批生产指令填写人为提取车间主任,160801批复方板蓝根颗粒制粒批生产指令填写及审核人为生产部同一人。

  四、物料管理不规范。

  (1)防虫防鼠害措施不当,中药材常温库二山楂外包装可见有老鼠粪便。

  (2)中药材常温库面积偏小,与生产规模不适应,如不能满足最大批量大青叶(批号161003,批量72000kg)的存放。无通风设施。

  (3)企业将不同生产商(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和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不同包装的蔗糖(白砂糖),作为同一批次入库(货位卡批号161102)。

  (4)原药材大青叶(批号161003,批量72000kg)货位卡显示:11月24日结存数为0kg,但现场发现存有6件(约40kg/件)约240kg,该中药材货签未填写件数、批号和产地。

  (5)企业冷藏库内复方板蓝根颗粒浸膏存放情况:货位卡显示批号161131,2016年11月29日提取车间入库17桶,822kg,但有16桶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161132,1桶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161131;同时另一货位卡显示批号161132,2016年11月29日提取车间入库17桶,822kg,桶的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161132,个别标签未标识批号。

  五、清场不彻底,不能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前处理提取车间投料口和提取罐、渗漉罐的软连接(棉布)上布满灰尘。收膏间(D级洁净区)内的球形浓缩器(设备编号313001)状态标识显示已清洁,打开下料阀后有棕色液体流出。干燥一内热风循环烘箱(设备编号405002)状态标识显示已清洁,打开后显示两个托盘内存放不明中药材,其他不锈钢托盘表面有粉末。高效万能截断机(编号402001)清洁不彻底,履带上有粉末,切刀粘有药材。

  处理措施

,,监督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发布日期

  2017年6月2日








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5月02日 发布

  企业名称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行登恒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豫20160124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0663340-8

  企业负责人行登恒

  质量负责人薛寸艳

  生产负责人张有成

  质量受权人田国庆

  生产地址孟州市谷旦镇长店工业区

  检查日期2017年3月6-8日

  检查单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问题

  一、企业物料管理混乱。

  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原辅料等仓库管理帐、记录等有纸质和电子表格二种,其电子台帐中的中药材和饮片的发放记录与实际购进、检验、生产等数量不一致,部分物料存在“两本账”的情况。如:相同批号、规格、供应商、检验单号、厂内编号的“茯苓”2017年有两本台账,其中一本记录上年结转2059.2kg,2017年用于香砂养胃丸、六味地黄丸生产;另一本记录上年结转979.2kg,2017年用于香砂养胃丸生产。

  2.企业购进的中药材验收不严,仓库药材包装上的合格证上有加盖购进企业的“销售专用章”、“出库专用章”、“质检专用章”等多种情况,药材来源存疑。

  3.饮片现有仓库库房面积55平方米,与目前的中药制剂生产规模不相适应。

  二、生产管理随意,岗位和设备SOP均不在现场,批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不执行工艺规程的行为。

  1.企业中药材前处理一天内生产4-13个不同品种批次,现有中药材净选、切制、炒制设施设备与企业生产加工中药材的批数量不相适应。

  2.查看企业2015年财务凭证显示,《4月份(入库产品成本)表》中记录,2015年4月份生产“藿香正气丸”492件;《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投料表》记录2015年4月份,提取车间无大腹皮、生姜、大枣的提取记录。

  3.中药饮片的前处理生产操作未按照《藿香正气丸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如:“广藿香”工艺规程规定净选工序为先抖下叶,茎(洗、润、切、干燥)后再和叶混合;《饮片及提取车间炮制生产记录》中记录“广藿香”净选除去杂质后,叶和茎一起进行洗、润、切、干燥。

  三、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

  1.生产用各类记录、表格不受控,随手易得,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多个不同岗位均有与生产有关的空白记录和表格,“受控文件”图章已发现3个,不同部门人员分别在使用。

  2.部分物料检验报告书(加盖准予放行图章)和批生产指令、被仓库保管员当成随意使用。

  3.多个生产记录和表格、质量控制记录、生产核算等在多个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脑中均有模版,可随时打印使用、修改、废弃。

  4.企业2015年3月1日批准生效的《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35)(01版本)已被《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35)(02版本) 替代,但01版本未见加盖“废弃”印章,企业也不能提供收回旧版本的记录;其(01、02版本)中仅有生姜、大枣煎煮液的相关标准规定,缺少大腹皮的内容。

  处理措施

,,,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

  2017年4月26日








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017年04月21日 发布

  企业名称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曹之舫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20160556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20019155147X0

  企业负责人曹之舫

  质量负责人许开平

  生产负责人樊齐操

  质量受权人许开平

  生产地址韶关市西郊沐溪工业园沐溪大道216号

  检查日期2017年2月14-16日

  检查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投诉举报

  检查发现问题

  一、人血白蛋白注册数据真实性问题。

  检查发现,企业用于申报生产的9个批次的人血白蛋白长期稳定性考察3个月、6个月、加速试验6个月大部分铝离子实际检测结果高于药典规定的不得高于200µg/L的标准,与注册申报数据不符。

  二、上市后持续稳定性数据可靠性问题。

  检查人血白蛋白上市后持续稳定性考察数据发现:铝离子检测数据与报告数据不一致,实际检测数据不符合标准,企业存在修改样品名、删除检测记录重新检测等问题,比如20130503批,实际检测结果为408µg/L,报告为143µg/L。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PKA)含量实际值与记录值不一致,实际值不符合药典规定(≦35IU/ml)。

  处理措施

,责成省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CN20130057),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监督企业对相关产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发布日期

  2017年4月21日








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15日 发布

  企业名称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吴坤科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琼20150016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60000760365184P

  企业负责人吴坤科

  质量负责人林密

  生产负责人李廷周

  质量受权人林密

  生产地址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一路8号

  检查日期2017年01月10-12日

  检查单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问题

  检查组根据市场抽检发现的该公司中药饮片“菟丝子”存在的染色问题,现场针对该品种的中药材采购、生产加工、检验等重点环节进行了重点检查,在企业生产现场未发现柠檬黄染色的痕迹,但发现其在中药饮片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购进的中药材菟丝子,未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记录,对购进的菟丝子等原料药材也未按规定留样。

  2.批检验记录不真实。中药饮片菟丝子的取样、检验过程无记录,提供的批检验记录为产品在市场上被抽检后补充完成。

  3.批生产记录不真实,涉嫌直接购进中药饮片进行分装后销售。中药饮片菟丝子生产加工无批生产记录,提供的批生产记录为后续补充完成。

  处理措施

  该企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责成省局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对相关产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13日








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15日 发布

  企业名称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滨生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吉20160248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20101735927085J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何萍

  生产负责人孙国力

  质量受权人何萍

  生产地址长春合隆经济开发区

  检查日期2017年01月10-12日

  检查单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问题

  一、擅自改变炎可宁片生产工艺,编造批生产记录:

  未按法定制法将黄柏水煮醇沉浓缩后用于炎可宁片生产,存在编造提取记录的行为。该企业多批次炎可宁片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等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造假行为。企业现场承认在20150601、20150901、20150903批炎可宁片中直接使用黄柏原粉投料。

  二、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混乱,存在编造检验记录行为:

  1. 实验室存在编造检验记录的行为。

  (1)未按照购进时间和质量标准要求对药材黄柏进行检验,编造检验记录。如:实际购买黄柏饮片,但检验记录性状项目记录为黄柏药材。

  (2)2015年9月14日入库单记录有黄柏、黄连、黄芩、当归、川芎等原料入库,但实验室未能完整提供上述五种药材的请验单、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液相色谱仪原始数据。

  (3)部分检验报告单(包括:20150801批黄芩、20150709批大黄、2050503批板蓝根、20150430批黄连)上标注2015年请验并检验,而实验室办公电脑中发现上述批次原料的检验报告单均为2017年1月10日生成并打印。

  (4)黄柏(20150124批)药材检验含量测定项所用盐酸黄柏碱、盐酸小檗碱均未见配制记录,未见相关十万分之一天平的称量记录。

  2.分析仪器管理混乱,部分仪器缺少使用记录。企业未执行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相关要求,仪器工作站均未设置权限,未分级管理,数据未定期异地备份和存档,存在新数据覆盖旧数据的现象,不能溯源。

  3.企业部分药材的重金属、农残、蒸发光含量测定等项目仅见委托检验合同,未能提供委托项目的检验报告书。

  4.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如:20150301批和20150501批炎可宁片、2016年之前的原料(黄柏、黄芩等)均未留样。

  三、生产管理混乱

  1.提取车间D级区槽混室混合设备显示2017年1月10日已清场,但现场检查时,设备内部有明显的药液残留,设备盖内表面有大量药粉,并已发霉长毛。

  2.炎可宁片未见工艺验证资料,企业自实施新版GMP以来,未开展工艺验证。

  3.前处理提取生产用水提药液接收储罐仅1个,药液转移醇沉和收膏接收器仅2个不锈钢密闭桶,与中药提取生产规模不匹配。

  四、物料管理混乱,存在编造记录的行为

  1.财务票据中购买黄柏数量、购进时间、购进单位等信息与仓库保管员分类台帐记录、检验数量及使用数量不一致。该企业未建立物料领发管理台帐,涉嫌编造黄柏发出、结存记录。

  2.药材库中多品种多批次待验药材或饮片未取样,但货位卡上已记录取样数量和时间。如2016年12月27日从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购入的黄柏、黄芩、黄连等未取样,但保管员已在货位卡上填写“已取样”,取样人罗艳。黄连、制草乌、黄柏、黄芩等有取样记录,但无取样痕迹。

  3.在库中药材部分包装上未见产地,饮片未见规格、批号等信息,无取样标识。

  4.物料供应商资质审核不严,安国市欣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国弘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资质档案中质量保证协议书已过期。

  五、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不能有效履行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职责。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未能有效履行产品的放行职责,未能行使质量否决权。

  处理措施

  该企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规定。责成省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并责令企业立即召回问题产品,同时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13日








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02月23日 发布

  企业名称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彭积延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鄂20160056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2829641-4

  企业负责人彭积延

  质量负责人祝智

  生产负责人吕国桥

  质量受权人祝智

  生产地址湖北省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检查日期2017年1月10-13日

  检查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延伸检查

  检查发现问题

  一、在未通过GMP认证的车间组织生产胶剂和糖浆剂相关品种,胶剂品种已上市销售,且更改、套用生产批号。

  1、企业于2016年7月开始,对西区老车间内进行改建,并将内包及外包设备迁至西区新建车间,企业自述2016年9月10日起西区车间全面停产,目前新建车间及改造后的老车间均未通过GMP认证。

  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新改建的胶剂前处理、提取车间、煮胶、冻胶等工序正在进行生产,涉及的产品批号有1612311、1701011、1701021、1701031、1701041、1701051、1701061、1701071、1701081、1701091、1701101。在新建车间二楼一杂物间内发现的一份“进厂原辅料总账”的记录纸上显示,公司在2016年10月后仍在进行胶剂生产。

  2、现场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除工艺验证批次产品外,公司在新建车间还生产了浓维磷糖浆24批、阿胶32批、鹿角胶21批、龟甲胶 13批,上述批次产品均未能提供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公司高效液相检验人员承认除对工艺验证的3批阿胶、3批鹿角胶和3批龟甲胶进行过检验外,对其他66批次胶剂产品未进行检验(浓维磷糖浆不需进行高效液相检验),胶剂成品取样记录中也没有相关批次产品的取样记录。公司化验员自述对浓维磷糖浆进行了检验,但是没有做记录。

  3、公司将上述66个批次未经检验的胶剂产品套用以前所生产产品的批号销售出厂,具体套用批号为阿胶:1501031、1604261、1605151;鹿角胶:1605071、1605091、1605291、1606211;龟甲胶:1602161、1603061、1605011。经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此66批次胶剂产品套用生产批号的行为,所选择的批号为车间自主决定,采用以前所生产的产品批号,为逃避检查,批生产记录、包材领用记录及成品入库记录均没有填写。

  在新车间生产的24批次浓维磷糖浆暂未销售;套用批号的66批次胶剂产品已部分销售出厂,部分存放于公司冻胶间、凝胶间、晾胶间及暂存间。因公司未填写批生产记录及入库台账,无法准确核对套用批次产品重量及销售去向,经对公司销售人员询问,公司确认约有45000公斤左右的套用批号胶剂产品销售出厂。

  4、在二楼胶剂车间包材间发现有少量回收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等产品,其中一盒批号为1409061的回收鹿角胶包装上还附有售价798元的零售标签,经对胶剂车间包装人员询问,确认将1批阿胶、2批龟甲胶、4批鹿角胶共计7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在新车间重新进行包装,并更改药品批号。

  二、为应对监督检查,企业设立三套账目。

  1、现场检查调取企业中药材分类台账过程中,在其档案室发现了两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2016年1月至6月),分别用铅笔标注飞行检查与GMP,经询问库管人员,其承认企业为规避检查设立了三套账目,为与其三套批生产记录相对应,仓储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三套账目。随后,从其办公地提供了第三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2016年1月至6月),无任何标注。

  2、在存放上述分类账的档案柜中发现了两本《批生产指令西区》,指令时间分别为2016年1月至6月、2016年3月至6月。

  (1)两本指令中存在同批号的产品投料量不一致的情况。如:龟甲胶(批号:1603061),龟甲投料一本记录为1500kg,另一本为1000kg;阿胶(批号:1604251),驴皮投料一本为3000kg,另一本为2000kg。

  (2)两本指令中的其中一本指令批数多于另外一本,如:《批生产指令西区》(2016年3月至6月)中的阿胶(批号:1603251)、鹿角胶(批号:1603291、1604231)、龟甲胶(批号:1603311、1604031、1604171),在另一本《批生产指令西区》(2016年1月至6月)中均无相关记录。生产和仓库相关人员均承认为与不同的记录内容相对应,生产部下达了不同的批生产指令。

  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该企业存在三套帐的情况,其中一套为真实账,一套为抽检不合格预减轻处罚而设立(低收率),一套为市场反馈价格偏低而设立(高收率)。企业未能提供相应的三套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经与生产仓库人员核实,均确认企业建立了三套记录用于规避检查。

  三、关于违法添加问题。

  1、现场检查时在企业生产部办公室发现一本空白纸上手写的近几年“三胶”产品的生产批次、产量、及进、出中间站的日期统计数,并在生产部办公室内一台电脑上的U盘调取到该企业内部用于统计投料量与生产量的2016年三胶生产记录,该记录详细记录了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生产三胶(阿胶、鹿角胶、龟甲胶)的投料添加情况,其中出现多个物料代号,如:驴皮A、B、C、D、P;鹿角A、B、C;回火胶、糖胶、老胶等。该记录反映出企业在生产鹿角胶与龟甲胶时添加了大量的(50-80%)的驴皮D胶。如龟甲胶(批号:1601061)原料为驴皮D+驴皮P,投料量3509.4kg,添加龟甲210kg、回火灰分不合格胶(批号:1512081)580.6kg;鹿角胶(批号:1605061)原料为驴皮D(白边),投料量2987.6kg,添加鹿角C(批号:1603291)225kg。

  针对记录中的物料代号与添加问题,检查组对其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承认在鹿角胶与龟甲胶的生产过程中 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添加,以达到提高收率降低成本、产品符合法定标准而又能规避检查的目的。其中驴皮A为质量好的驴皮;驴皮B为质量一般的驴皮;驴皮C为质量较差的驴皮;驴皮D,2015年前为杂皮(以牛皮为主的多种动物皮),2015年采用驴皮,2016年为骆驼皮;驴皮P为用于调配的多种动物皮,有骆驼皮、驴皮和鹿皮;潮皮为吸水后较潮湿的皮;鹿A为鹿角;鹿B为鹿角与头部连接处的骨化物;鹿C为鹿皮;回火胶为成型不好或其他原因不合格的胶;配比胶为骆驼皮或鹿皮熬制后的胶;胶末为放置后沉淀于下层的胶;杂碎皮为牛皮、驴皮等小块的皮料;大块阿胶为块型较大的阿胶,用于添加使用;炒白边为鹿角胶上层白色的泡沫。

  2、该企业称其违法添加行为是由于龟甲胶、鹿角胶不易凝结成型。2014年之前,在龟甲胶、鹿角胶中添加黄明胶(牛皮胶)作为助凝剂;2014年之后,因阿胶中增加牛皮源监督检测项目,为避免添加黄明胶对阿胶的影响,则改为添加阿胶,添加量在30-50%左右不等,其后在龟甲胶、鹿角胶监督检验标准实施之后,添加量调整至5%;2016年3月之后改为添加骆驼皮胶(驴皮D),添加量约为50-80%,其中添加量在50%左右的定义为高配,市场售价较高,其余均为低配,同时还存在以鹿皮(鹿C)替代鹿角投料情况。

  企业为了不留证据,在采购付款、验收入库、生产检验等环节均未留存相关的记录,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主要添加物驴皮D为骆驼皮。验收经相关人员称重确认数量后入库,不填写请验单,不记录物料台帐,供应部经理填写付款申请书,由财务经理按照驴皮款的付款事由进行付款。提取车间相关人员领用不填写领用记录,一次性全部领取库中的骆驼皮投料生产,亦不填写相应的生产记录。

  四、涉嫌编造、篡改批生产记录。

  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检查组进入湖北康源药业进行飞行检查,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发现公司相关人员正在按照制定好的修改内容对2016年3月的浓维磷糖浆(批号1603206)与2015年11月的龟甲胶(批号1512051)等批生产纪录进行修改,在龟甲胶(批号1512051)批生产记录封面有“报告单上请验日期应是1月24日”标注字样;现场另发现在多页空白纸上手写的自2014年以来所要修改的批生产记录的人员分工、品种、批号、修改的内容等。

  五、其它问题。

  1、用于胶剂含量测定的赛默飞U3000高效液相色谱仪计算机修改过系统时间,涉及批次为2016年9月16日检测的鹿角胶1606151及阿胶1604251,2016年10月13日检测的龟甲胶1605011及阿胶1604271,主要原因系在自检过程中发现鹿角胶1606151及阿胶1604251两批产品已经发货,但含量测定图谱不全,后通过修改系统时间方式进行补充。

  2、中药材鹿角、龟甲未按规定留样,批号1501191、1501201、1501211产品未留样;阿胶(批号1403081)稳定性考察留样数减去考察用量后剩余数跟实际数量不符;2014年“三胶”产品稳定性考察均未做24个月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用恒温恒湿间空调故障,检查时未运行。

  处理措施

,,,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立案调查。

  发布日期

  2017年2月22日








上海庆安药业集团宿州制药有限公司



  2017年01月06日 发布

  企业名称上海庆安药业集团宿州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龙丽飞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20100226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G1034130200003650D

  企业负责人徐斌

  质量负责人赵玲

  生产负责人袁超

  质量受权人赵玲

  生产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

  检查日期2016年11月14-16日

  检查单位、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问题

  一、该公司2015年底之前珍黄胶囊生产所用黄芩浸膏粉的生产操作不符合法定工艺要求。《中药成方制剂第八册》WS3-B-1575-93及《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珍黄丸/珍黄胶囊项下所附的“黄芩浸膏粉”制法中规定:黄芩药材分两次煎煮后,合并煎液,滤过,滤液加入明矾溶液进一步处理。但该公司2015年底之前珍黄胶囊工艺规程及实际操作对黄芩的煎煮液未采取有效过滤措施,即加入明矾溶液处理

  二、该公司物料管理混乱。

  1.黄芩浸膏粉生产用明矾来源及去向不明确。2015年1月份和11月份黄芩浸膏粉生产使用的明矾无仓库出入库记录,企业也不能提供采购票据。生产车间提供的中转站净药材台账显示,2015年剩余明矾23.9公斤,2016年10月份使用了9公斤,而现场实物只有6.4公斤,账物不相符。生产车间提供的2015年明矾台账中记录的明矾物料代码(F011006)与物料管理文件规定的(F01027)不一致,该代码实际为明胶的物料代码。

  2.该公司2015年1月8日购进黄芩3000公斤,送货清单标示单位为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但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分别由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和亳州市宏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开具600公斤和2400公斤,送货清单及增值税发票中均未标注物料批号,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和可追溯性。

  3.企业财务票据显示,2015年11月11日购进了2040公斤黄芩,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带有品名、规格、批号等信息的供应商送货清单。

  4.该公司中药材库中存放有173公斤黄芩药材,设置了货位卡,但包装袋上无表明物料名称、批号、数量、产地及采收时间等信息的标签。

  5.存放净药材的阴凉库相对湿度高达90%,未采取除湿措施。库内存放的2袋三七粉无标签,包装袋为普通蛇皮袋,有漏粉现象。

  三、批生产记录的不真实。

  批号为151101、151102、151103的黄芩浸膏粉提取、沉淀、过滤和干燥工序生产记录中个别操作人员签字时间节点与企业考勤表上登记的出勤时间不一致。如:11月11日生产批号为151101黄芩浸膏粉时,批生产记录中操作人员的签字显示操作人员李华当天下午4点上班,到第二天(11月12日)早上2:45一直在班,而企业考勤表上显示该人员于11月11日上午7:52进厂、11:30出厂,下午13:45进厂、19:30分出厂。

  处理措施

  鉴于上海庆安药业集团宿州制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起一直处于待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停产阶段,且该公司2015年底前的生产质量管理与GMP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督促企业召回市场上流通的涉案产品。该企业未通过药品GMP前不得生产,。

  发布日期

  2017年1月4日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1月05日 发布)

  企业名称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黄祥萍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鄂20160047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69510224-8

  企业负责人宋天德

  质量负责人余义芳

  生产负责人张杰

  质量受权人余义芳

  生产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检查日期2016年10月27-30日

  检查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跟踪检查

  检查发现问题

  一、企业未能及时、有效的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2015年9月该企业自检发现三个批次(批号:140901、140902、140903)产品第12个月长期稳定性试验有关物质不合格,企业启动OOS进行调查,但直到2016年3月检测到第18个月的有关物质不合格后,才启动主动召回。

  二、企业未能对购进胞磷胆碱钠原料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一)该企业胞磷胆碱钠原料药的残留溶剂委托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院检验,受托方于2015年2月27日签发批号为3A22140614原料药的检验报告,而该企业于2015年2月24日放行了该批原料药,在2015年2月26日将该批原料药用于150202批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生产。

  (二)胞磷胆碱钠(批号:3A22160312)红外鉴别光谱图在1400-500cm-1波数范围与对照图谱有明显差异,企业未进行OOS调查。

  三、未对胞磷胆碱钠注射液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未对胞磷胆碱钠注射液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的质量档案内容不全,仅收集了该产品的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再注册信息和2015版药典相关标准,未收集生产情况、质量情况、物料及供应商变化和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四、工艺验证存在问题

  该企业于2015年11月对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生产批量放大及工艺时限延长等变更开展了两批(批号:151101、151102)工艺验证工作,验证批次不足,验证参数覆盖不全。

  (一)《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工艺验证报告》,对生产批量由10万支增至15万支进行验证,未对产品在水浴灭菌器中的装载数量及装载方式进行确认。

  (二)《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工艺时限验证报告》,仅对存放0、8、10、12小时的产品进行无菌检测,未对有关物质等质量指标进行考察。

  五、该品种的质量控制检验存在问题

  (一)胞磷胆碱钠注射液质量标准【含量测定】项下要求进样量为10μl,实际操作进样量为20μl,企业未启动偏差调查,而是将原始检验记录中高效液相色谱图的进样量手工修改为10μl,且企业审核过程没有发现该问题。

  (二)胞磷胆碱钠(批号:3A22160312)含量测定的原始检验记录中,高效液相色谱图无进样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三)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151101)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含量测定、有关物质考察,未按《中国药典》要求进行系统适用性试验。

  (四)质量控制部采用进口胞磷胆碱钠标准物质(CAS :33818-15-4,批号:3-JTN-61-1)作为药品检验对照品,用于原料胞磷胆碱钠(批号:3A22160312)及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150201)12个月持续稳定性考察。未将该进口标准物质与法定对照品进行比对、标化即投入使用。

  处理措施

,,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监督企业对相关产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发布日期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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