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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读】青海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11-13 08:49:55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577号

关键词:固定价  鉴定  签证单  重复计算 利息



青海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第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甲方主张按其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核报告确定数额,乙方主张按42份签证单所载内容及其自认金额确定金额。

关于甲方委托鉴定,该鉴定为甲方单方委托,且出具报告书所依据的材料均为甲方单方制作和提供,未经乙方参与,也没有得到监理单位认可,无法证明真实反映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关于42份签证单,甲方认为42份签证单上加盖的印章涉嫌伪造,经鉴定,确认所加盖的印章确系甲方正式对外使用的公章。

其中31份签证单均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同时在“工程量及价格变化计算”栏内均明确载明增加或减少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并据此确认签证单真实性,可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剩余11份签证单虽仍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但在“工程量及价格变化计算”栏内只注明“附预算表”,没有载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具体数额,后面虽然附有《工程概(预)算书》,但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也没有其他认可所附《工程概(预)算书》内容真实的证据。故只能证明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确实曾经发生了这部分经济签证单上记载的有关窝工等内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乙方在这部分经济签证单后所附《工程概(预)算书》所载明的具体工程内容和价款数额。

关于重复计算,甲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仅做过一次倒班宿舍卫生间防水增高的工程变更,也不存在其提出的对同一事项、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都相同却出具两份签证单的事实,所以其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如何认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利息数额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的约定针对的是工程进度款,并非欠付工程款,是正确的。在双方当事人未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认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实际竣工日至一审判决宣告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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