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99776号“香港中国黄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1699776号“香港中国黄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3935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9776号“香港中国黄金及图”商标
(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成立的企业名称,整体具有显著特征,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注册证书;在香港获得的注册证明;其他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香港中国黄金”,,“香港”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且,该标志使用在本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张玉广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