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实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
1、管辖问题
即大陆居民与香港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这是关于涉外案件法定管辖的规定,港澳台地区参照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如大陆居民起诉香港保险公司,因香港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领域内既没有住所又没有代表机构,而且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诉讼标的物、可供扣押的财产均不在中国大陆领域内,。而通常来讲,,。因此大陆居民与香港保险公司发生保险纠纷,。
2、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很显然,根据这一原则,大陆居民因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发生纠纷,应当适用香港地区法律。
,应该是从上述两个层面(即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进行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