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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谭叔:我也说说科斯定理和产权的争议

2022-04-08 15:32:24

文 谭镇年

编者

有关经济学理论的争论是非常正常的,,后有谢作诗、禅心云起等老师的争论。经济学,事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取向。不同的政策取向,又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福祉。故其重要性可想而知。经济学争论,应就分歧焦点,尽可能充分发表意见,表达时带着平和理性,既不意气用事,不故意漠视对方有力观点,也不放弃求真的执著,追求和稀泥的结果。经济学争论越多、越激烈,观点越鲜明,对我们大家、对整个社会的帮助越大。


最近在我的微信群中,有两个题目吵得翻天覆地。一个是知识产权,另一个就是科斯定律。谢作诗老师和禅心云起老师都是经济学高手,最低限度比我专业得多。他们为了科斯定律的问题发生激烈讨论。我无能力说谁对谁错,只能提供一些背景资料。谢老师的基本观点我引用一下:

 

“无论交易费用为零还是为正,产权清晰界定重要,别的不重要。我比科斯更进一步!市场表面交换的是物,实际交换的是物背后的权利。市场以清晰的权利界定为基础,市场又进一步改进产权配置,使其达到最优。每一次的市场交易,都是在改善产权配置,无效率的产权配置不可能是一种稳定状态。”


【编者注:从这段话可以得知,关于谢作诗对科斯定理的说法,禅心云起的描述是恰好命中的。现引述原文如下:

“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和责任得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起初如何界定财产权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产权明晰且能够交易,就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两个定理(科斯定理和罗斯巴德定理),虽然都认为交易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途径,都认为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一项资源有实现效率最高用途的趋势。(…)交易成本为零,根本是多余条件,况且这个条件本身并不现实。所以,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人,把‘交易成本为零’这句话去掉,给出了科斯定理的增强版。”


总括来说,谢老师的意思是只要产权清晰,市场人必定能通过自由市场交易重新配置产权达到最优。这种说法并无问题,但重点是何为产权清晰?网友张润浩对此有一个答案。我也引用一下:

 

“科斯定理说初如何界定产权无关紧要时,漏掉了一个科斯可能认为理所当然的条件——‘人们仍保持对产权稳定的预期’。问题是如果在初始产权界定时瞎胡搞,没有一套逻辑自洽让人放心的规则,就没有办法让人们保持对产权稳定的预期。而且,这还严重挫伤人们寻找新的无主资源并将之纳入产权体系的积极性,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假如历尽艰险挖到的无主宝藏必须无条件上交国(家),那还费那个劲干嘛。”

  

简单来说,产权清晰,需要一套稳定的产权产生和维护转让的原规则。否则,张三今天把一块土地开发成农地,就拥有这块农地的产权。明天李四开发一块农地,却并不拥有农地的产权。后天又可能再变。这种毫无稳定性的产权规则,不但不能让产权变得清晰,反而使产权变得更不清晰,非常混乱。


科斯的文章写于60年代初,没有考虑到这个产权生成的问题,其实也是正常。毕竟,当时的产权的概念,才重新进入经济学的范畴。所以当时科斯对产权清晰的实质意义理解是有些粗浅。希望谢老师能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以下的部份可能和谢老师没关系,但和科斯有关系。


基本上,科斯60年代的文章【编者注:关于产权及法律问题的文章】,的确不同程度存在功利主义。当时的功利主义,是传统的功利主义。在传统功利主义下,经济学者追求某一个行动,会得到最大的社会效用。在科斯60年代的文章中提出,在交易费用太高时,双方无法达成交易,法官应把产权判给社会效用较高一方。这在产权规则稳定上会产生问题,如果后来再出现相同案件,经济环境不同了,原本低社会效用一方提高了,而高社会效用一方下跌了。法官如果继续使社会效用高低来判决,胜负就会互换,结果和以往的判决相反


这里产生一个诱因,使得双方会不断夸大自己的社会效用。但事实上社会效用根本无法量度。法官也无法真实知道双方的社会效用,结果人们无法保持对产权稳定的预期。这是一个大问题。到了今天,传统功利主义被称为“行动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这已经被很多功利主义者放弃,因为它的问题比作用更多,取而代之是“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规则功利主义并不追求某个产权是否达到最大社会效用,而是建立一套产权规则。从长远和平均来说,这套产权规则会带来相对最好的结果。必须注意是平均,并非每次都达到最大社会效益。如果从内容来看,其实和自然法体系差不多。

 

罗斯巴德的产权规则,建基于洛克的自然法并由之修改而来。当然洛克的自然法,也不是他个人主观推论出来。那么自然法从何而来?人类历史里,其实出现过不同的产权制度。但有些产权制度,带来贫穷和经济灾难,而另一些产权制度,却带来相对富裕和经济繁荣。当然不少学者会尝试通过理性逻辑,去发现富裕和经济繁荣社会背后的因果关系。一代代人的研究累积和总结,成为洛克自然法的基础。无可否认,就算罗斯巴德的自然法,也可能有理解上的错误。罗斯巴德也不会把他的理论作为宇宙真理。但自然法并非个人的价值,而是人类发现的因果关系。

 

有一点大家可以放心,自然法支持者绝不会主动使用暴力去消灭任何反对自然法的人。因为这是侵犯他人的权利,恰恰违背了自然法。自然法容许争论,但不容许主动使用暴力去侵犯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当然自然法不容许抢劫,并不等于世界再没有抢劫。但自然法容许受害人对抢劫犯施加惩罚。如何执行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以后再说。


最后用一句话来总结罗斯巴德的伦理观:主观价值、客观伦理。

后记

长按识别下面二维码,了解详情加入经济学课程。此外,“一课经济学”课程《人、经济与国家》解读人、香港经济学人谭叔开设了一个专栏:谭叔讲故事,当然是从经济学角度,尤其是奥地利学派视角来讲历史故事,内容丰富到有点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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