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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将全部更换成智能电表,蜀黍有话说!

2021-05-25 15:09:30


小伙伴们,今天我们先来玩个猜字谜的游戏,谜语来了:落日在帘钩(打一字) 。











谜底是:电。哈哈,今天蜀黍就给大家讲讲有关电的事儿~~~

近年来,随着智能化的大面积普及,智能电表已经开始走进每家每户,蜀黍从我市供电部门获悉,从今年7月底开始,梅州市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将梅州原有的旧式机械式电能表将全部更换为智能电表。(供电部门特别提醒,本轮智能电表更换不收取任何费用哦。)
☝☝智能电表长这样,不像以前的电表转圈圈了~
☝☝效果是这样滴~
科普啦!什么是智能电表呢?
智能电表由测量单元、数据处理单元、通信单元等组成,具有基本电能量计量、双向多种费率计量、用户端控制、多种数据传输模式的双向数据通信、防窃电等多种智能化功能。
说起防窃电,
蜀黍得重点说下这方面的事!!!
虽说智能电表有防窃电的功能,
但是,
仍有一些人采取种种窃电手段,
损公肥私。
对于扼制窃电行为来说,
智能电表可是被称为“救命稻草”, 
智能电表之所以被称为是
智能化和防窃电的产物,
一定具备弥补传统电表缺憾的功能。
据了解,智能电表由一个带有板载ADC和DAC的微控制器、一个电压和电流检测元件、一个AC/DC电源转换器、备份电池以及无线或有线通信功能组成。除了有智能和通信能力以外,还能防止篡改。

如果这样的功能还不能让你彻底死心,还抱有侥幸心理,那蜀黍再从法律层面跟你说说。
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大家在受利益驱使的时候,往往没有意识到这种“贪小便宜”的做法其实触犯了法律。不少人认为,窃电被发现了,最多也就接受罚款。
事实上,窃电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说不知道大家能否感受到智能电表的威力和窃电行为的危险性呢?再跟大伙讲些案例好了。



2012年2月,供电人员在用电检查中发现梅江区三角镇两户人家损坏电表计量装置进行偷电,当场发出了《客户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并对其中止用电,但两家户主不仅没有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反而还从邻居的电表转接用电。5月,,该两户人家因窃电后拒不接受处理,又转接到他人电表上用电被抓个正着,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2013年中旬,天津红桥区公安部门接到市民举报,位于佳园北里的鑫源浴池存在窃电嫌疑。经供电公司现场勘察,该浴池通过从附近市政外墙的电力电源箱私拉电线窃电,为浴池加热水,更破坏电表窃电照明。经调查,该浴池于当年1月起电费收费记录出现异常,以此为窃电时点,直至案发当天,该浴池共计窃电3.9万余千瓦时,涉案金额约3.3万余元。,其他两名涉案人员也被判刑。

2013年7月29日,重庆垫江供电公司用电营业普查人员在普查时,发现蒋某家有窃电行为。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窃电证据确凿。蒋某供认:从2010年5月至2013年8月,他采用“在供电企业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手段,窃电共39个月、窃取电量8851千瓦时,涉及金额计4446.68元。蒋某就因为盗电构成盗窃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可见,窃电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一旦发现被查的地方确有重大嫌疑,
供电蜀黍就会联合警察蜀黍“收网”~~~
等待窃贼的将是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下发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务,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量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为保卫国家财产,
政企联合反窃电势在必行!
蜀黍在此温馨提示:窃电即为盗窃国家电能,非法窃电将面临高额风险,根据国家《电力法》和《刑法》规定,用户盗窃电能,将在追补电费的基础上,承担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提示广大市民在安全用电的同时,一定要遵纪守法,切莫以身试法。
最后,
据蜀黍了解,
傅园慧在听说“窃电”的事时,
镜头前发表了她的一些看法!
下面请看画面!
由警察公共关系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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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梅州日报  网络
编    辑:大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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