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腕表价格交流群

刘春燕:“去权”与“ 充权"——香港社工介入虐老防治的经验及启示

2020-10-24 08:37:27

作者:刘春燕   来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摘要:老人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社会问题。香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积极研究处理长者问题。香港社工介入虐老防治计划,适时有效地回应了香港长者被虐的问题,推动了香港虐老防治的工作。香港社工介入虐老防治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充权”理念在虐老防治工作中的应用,可为我国大陆社工介入虐老防治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虐老; 社工介入; 充权; 香港


引言


老人(elder abuse or elder mistreatment)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社会问题。作为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的地区①,香港因人口老化而引起的虐老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②。为此,香港政府成立了预防虐老问题工作小组,并从2001年起,开始拨款给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防治虐老的计划”。香港政府通过制定防治虐老的策略、订立处理虐老个案的程序指引、建立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等措施,积极研究处理长者问题。作为虐老防治工作的主力军,香港社工介入虐老防治计划,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和经验,适时有效地回应了香港长者被虐的问题,推动了社会各界对保护长者工作的关注。本文拟通过对香港社工介入虐老防治工作的考察,讨论“去权”与“充权”理念在社会工作中应用的效果和问题,为我国大陆社工介入虐老防治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一、虐老和去权的社群


根据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定义,虐老是伤害长者福祉或安全的行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以致长者的福祉或安全受到伤害,无论长者是否觉得被,行为本身已足以构成长者。从地点上看,虐老可发生在家庭内、院舍内、或小区内。从发生的频率而言,虐老的行为可能是只发生一次、或重复发生、或短暂、或是长时间发生的。另一方面,不是故意伤害长者,但具伤害性的行为,也可构成虐老。虐老包括以下形式:(1)身体:指任何对长者造成身体伤害或痛楚的行为,如掌掴、推撞或殴打。(2)精神:指损害长者心理健康的行为或态度,包括羞辱、喝骂、孤立、令长者长期陷于恐惧、侵犯私隐及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限制长者的活动自由等。(3)疏忽照顾:没有为长者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如足够饮食、衣服、住宿、医疗、护理及按照医生指示的药物或辅助器具。(4)侵吞财产:指任何剥夺长者财富的行为,如在未经长者的知悉及同意下取用其金钱、财物或资产。(5)遗弃长者:指在欠缺合理原因下,长者被负责提供照顾或监护者离弃,而对长者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6)性:指性侵犯长者,包括向其展示自己的性器官、非礼及强迫进行性行为。


引致虐老的危机因素可能有,(1)不良的家庭关系:长者与家人如果一向关系欠佳,欠缺沟通,双方常满怀敌意,便很容易发生冲突。若日积月累的家庭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加上长者及家庭未能因应基于其年老带来的转变(例如因退休而长时间留在家里,长者日渐依靠别人的照顾)而做出相应的调适时,长者受家人的机会便会上升。(2)长者不能适应家庭结构的转变:若家庭内发生结构转变,例如年老配偶去世,或长期分隔的亲友(如成年子女或媳妇)于外地/内地移居本港与长者同住,而家庭成员又未能互相适应,容易产生冲突,若冲突恶化,虐老事件便有可能出现。(3)亲友或照顾者自己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若亲友或照顾者本身健康情况亲友或照顾者自己的身体状况欠佳、患精神病、有酗酒等情况,虐老的机会便会增加。(4)长者身体或精神上要依赖别人:若长者身体上要依赖别人照顾,或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经常难以为自己作有效的决定,并执行自己的意愿,遇到期压时,因为身体或精神上的缺失而难以反抗,便容易成为虐老受害者。(5)照顾的压力:对部分照顾者而言,照顾体弱或精神上无能为力的长者的压力很大,若需要他人照顾的长者因某些原因长期表现不合作,例如要依靠别人喂饭的长者经常不愿进食,照顾者如得不到足够的支援容易产生不满的情绪,虐老的机会便会上升。(6)长者社交网络薄弱:当长者很少朋友,亦很少与外界接触时,对与其仅有联系的亲友便会加倍信任和依赖,当遭受时便难以寻求外界的协助。当然,这些危机并不概全,引致虐老的危机因素可能还有其他。


从上述有关虐老的描述和分析(转引自香港社会福利署)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伴随虐老出现的长者特征似乎总是和体弱多病,隔离社会,精神、经济上依赖他人等负面的信息紧密相联。事实上,从权力(power)角度考察,长者被虐的情况可以被看作是长者长期“去权性社会生活经验(disempowering social life experiences)”的一种反映,“去权”是他们遭受的重要原因。


老年人没有权力参与对“老年”的界定,无权决定影响自身利益的政策,却被认定因“年老”减低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退休后的收入保障等,其经济收入普遍低于原就业时的收入水平,占有与控制的物质资源变得很少,甚至没有。在社会地位的确定不再依靠年龄和经验,而是主要依靠获取经济资源的能力的现代社会,老年人的地位也随着经济收入、物质资源占有量的减少而减少,并丧失了对家庭经济的支配权。伴随而来的就是日益减少的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力以及对社会关系网络的拥有能力,最终整个老年“健康”生活模式被人为建构,被剥夺了决定自身生活取向的权力,成为“去权”的社群。大部分老年人只能在物质环境与心理感受的震荡与改变下寻求各种适应之道。现行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无疑产生大批最有需要的得不到支援的老人和家庭。这些老人所遭受的双重(忽视、忽略)去权情况,使社会往往将老人“被或待遇差”简化为与人力无法改变的生理年龄、经济能力低下相关联,淡化其它的虐老的动机,似乎虐老成为一种必然。


二、充权和社工介入虐老防治


充权的理念在不同领域中表现出不同的涵义。而将充权(empowerment)作为核心理念之一的社会工作,主要强调在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价值建构中,专业者与受助群体的关系建立是清晰呈现出以“人”为主体的观念。因此,主张强化受助者的自主意念是专业核心所在。同时也有学者将“充权”视为一个社会工作的专业活动,是一个过程,目的是协助一些弱势社群(powerless groups),对抗所遭受的不公平对待和减低其自身的无能与无奈感。充权概念的要素是:(1)充权的对象是社会上缺乏权力的弱势组群;(2)这些组群正因为缺乏权力,因而被歧视而与不公平的社会位置;(3)正因为他/她们缺乏权力,他/她也缺乏资源、信息与数据;而且也缺乏能力去改变她/他们所处身的不利的位置;(4)充权正是协助弱势组群掌握权力以改变自身不利社会位置的活动与过程(赵维生,1999)。总之,充权并不是“赋予”受助群体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他们的潜能。充权理念的发展核心着重于从唤醒受助群体(受虐或可能受虐的长者)醒觉于自我处境,,透过个人、,来平衡及改善社会不公平所带予他们的特殊境遇。


 (一)个体层面的充权


所谓个人充权是指个体得以控制自身的生活能力以及对所处环境的融合与影响能力,包括个人主观心理上的充权感觉,同时也包括个人面对被欺压状况下,个人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具体的做法可以是个人工作,也可以是小组及小区工作,但目标都离不开个人的充权。社工帮助老年人掌握一些个人生活的技巧,提高自我效能,比如参加长者义工计划和“老有所为”的活动。向长者分析如何挑选料理长者个人事务的委托人。尽量要教晓长者谁可以信赖。帮助长者分析谁可以帮他们的生活事务拿主意,做决定和负起照顾的责任。辅导长者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个人权利及增进对虐老的认识,如被虐或怀疑被虐,立即寻求帮助和危机处理、教育及查询等服务。帮助长者认识“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容忍”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个体层面的充权聚焦的是个体自身的生活能力和影响社会环境的能力的提高,注重个体主观心理上的控制感、自我评价和满足感的提升,以及改善、改变环境和自我的行动。


 (二)人际关系层面的充权


由于人际关系是获取和配置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利用其能够获得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因此人际关系在充权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一方面,弱势群体(整体或个体)通过与他人的互动而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从而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或社会资本。这些社会资源或社会资本既可以帮助对他人施以更强的影响力,也可以帮助自身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弱势群体的充权过程及结果,又可以使得他们在与其他群体互动的过程中提升自我形象,改变对自身群体的不利评价,争取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范斌,2004)。香港各社会服务机构均为长者筹办社交活动,举办多元化活动,如嘉年华会,展览、讲座及各种竞技和联谊活动,藉以扩展长者的生活圈子,使老年人与别人建立人际交往和联系,保持活跃,维持或扩展社交圈子,与信任的人士分享自己的问题及感受,增强长者的社会支持网络,让长者就算面对衰老、身体状况变差,或周遭的人过世,也不至于缺乏人际网络的支持,从而避免孤立。社会工作者和相关机构开展活动和辅导工作,推动被虐者和者复和,重建家庭关系。另外,为长者创造更多机会参与本地、内地和海外不同范畴的交流和比赛,使他们扩阔视野互相切磋,也让他们的才能得到认同及肯定,晚年过得更充实和丰富。



个人问题实际上是与更广泛层面的社会过程息息相关的,因此充权工作必须与弱势社群被欺压的社会结构性现象结合考虑才具意义。针对弱势社群的被欺压,,从个人到结构层面,立体的实践充权(赵维生,1999)。在香港,长者福利和权益的政策制定少有长者的声音,即使有,也因为长者对社会福利及权益政策的认识不深,争取权益的方向不清晰而受挫,未被政府部门重视,因此,,通过举办一些讲解有关香港长者福利及权益政策及经济援助的讲座,帮助长者提升对社会福利及权益政策的认识;同时,动员不同阶层的长者参与政策推动,把政策带到小区,让长者对政策有更多了解及参与。在此基础上,社会工作者协助长者界定对社会福利及权益政策的要求,协助他们透过可行的渠道发表意见,争取资源及制度上的改变。比如2002年,。,,就香港现时的安老政策,召开全港长者咨询论坛,收集长者意见,编印成“香港民间报告”,。,修订报告并正式出版,倡导长者团体及政府就未来的安老工作方向研究及讨论。,香港政府积极正面地关注人口老化的问题,每年施政报告都有很大篇幅讲述长者政策,确立了“健康晚年”的讯息,提升了长者的形象;同时,政府投入不少资源③,制定了安老政策的方向,不同部门也改善了对安老的协调工作。


香港社工介入虐老防治,一方面帮助年老长者获取“自我充权”的机会,提升个人解决问题能力,改善心理感受,并在影响其自身利益的相关政策中发声,提出改善自己处境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帮助被虐老人改善承受不必要痛苦的现状,努力打破使年老长者去权的机制,改变社会对老人不公义的去权性对待。充权实践由个人至社会层面,由微观至宏观层面的全面介入,开展立体充权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对内地的启示


当老人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社会问题时,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面对发展迅速的老龄化人口,我国如何使老年人远离、安度晚年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香港社工介入虐老防治的实践经验可为我国大陆社工介入虐老防治提供借鉴和参考。的社会工作虽然才起步,但在虐老防治方面应大有作为。下述几个方面的工作,社工都可以起到核心的支持作用。


 (一)清晰“虐老”的定义


我国非常重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以立法的形式保障老年人权益,,当中的第46条便涉及虐老,指出“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什么是“老人”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香港的经验指出我们要对“虐老”明确界定,只有清晰的界定虐老行为,才可设立有关的举报制度,让更多人协助揭发虐老个案。并且由于对虐老行为有清楚的界定,可以使那些非蓄意的者停止有关的行为。


(二)加强对虐老防治的宣传和教育


从目前的制度建立和社会舆论来看,相对儿童和配偶,社会对虐老的醒觉和重视明显不足。要提高社会对虐老的认识,就必须进行持续的公众教育,帮助大众正确认识何为老人,理解和维护老年人权益。帮助长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教导他们在有需要如何求助,包括心理辅导、政策保障等。宣传鼓励老年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增加对服务长者人员的培训,让他们懂得识别受虐个案,以及当中的处理技巧,及时为受虐老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设立为受虐老人服务的机构


我国大多城市都设立有“老年人之家”,多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和康体活动机会,但是缺少为受虐老人服务的机构,特别是在农村,如“维护老年人权益服务中心”、“老年人庇护所”、“老年人医疗、法律咨询服务站”,开通救助热线等。通过在城乡设立为受虐老人服务的机构,使有需要的老人能够在相关机构中获得有关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婚姻、住房、赡养等方面的申诉机会,向曾受和寻求庇护的老年人提供社会、法律、医疗、精神卫生、康复等方面的服务和援助,从而减轻受老人的身心痛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立体充权防治虐老


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香港社工通过立体充权的做法,通过个人、,实现虐老的防治。香港的经验也令我们认识到充权工作必须与弱势社群被欺压的问题结合考虑才具意义,要力图将个人的去权状况与弱势社群被欺压的社会结构性现象结合分析。同时,香港的经验也提醒我们要特别注意,,如果由社工代表长者反映其需要及价值,长者的自身价值却往往在这过程中被贬低,,充分让长者直接发挥其影响力。


虐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并非单靠教育、社会工作介入就可解决。有时,就算把虐老个案带上法庭也不容易得到妥善的处理。在虐老问题上需要的是一个跨专业的合作,因此我们要呼吁有关的部门(法律、行政、教育、社区等)和支持资源,与社工一同合作,从多方面为受虐长者提供帮助,令问题得到较有效的处理。


注释

①根据香港政府统计处发表的2001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香港六十五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七十四万七千人,占六百七十万总人口的百份之十一点一。这比率比五年前上升了百分之一。六十岁或以上的人口更高达一百万。

,在2005年1月至12月新呈报的长者个案总数已经达到528宗。

③在2001年4月至2005年3月期间,灵实协会和香港明爱在政府资助下分别推行“预防及处理虐老先导计划”,提供社区教育、直接服务及训练等。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香港腕表价格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