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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香港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指南

2022-07-14 06:49:22


01

香港民事诉讼与仲裁概述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廉洁的商业环境及公开透明的商业法律规则,已经成为解决商业纠纷的理想地点。本指南将对香港目前主流的商业纠纷解决方式作出简要介绍,以期为当事人在选择上带来指导与借鉴的目的。


在香港,律师一般可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者并无等级之分,只是负责的范畴不同。因而如果选择香港诉讼作为您案件的争议解决方式,清楚了解事务律师与大律师的不同职能与分工显得尤为重要:


(1)大律师是讼辩专才,也可通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某一领域法律意见


他们专长是“打官司”,为当事人据理力争,透过诉讼或仲裁为当事人排难解纷。在香港,除了某些于法例上禁止聘用法律代表出庭的审裁处外,。,、。提供法律意见是大律师另一项主要的工作范畴。纵使不是对簿公堂,客户或其律师亦不时需要大律师就其个别情况提供法律服务。例如草拟复杂的商业合约、公司重组对税务所带来之影响、交易是否会触犯某些法律条文等。


(2)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


当事人一般无法直接聘请大律师,需要聘请事务律师,由事务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统筹安排是否聘请大律师出庭应诉。也正因为此,大律师的首要任务和职业操守是帮助法官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决定,而并非片面地帮助间接受托人。


(3)大律师是独资经营,完全独立、客观、不受干预


这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不同,大律师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经营,亦不可成立公司,这一切都是为了保持大律师专业的独立性。大律师虽是独资经营,但他们亦习惯“群居”。他们很多时会共同租用办公室 (chambers) 共享资源,平均摊分支出,亦可互动和交流。


由此可见,大律师比事务律师更为专注法律方面的研究,以及会有更多的出庭经验。事务律师则较多的准备文书以及起草的工作,以及需要统筹案件从头到尾的来龙去脉,为客户的整体利益作战略思考。比喻来说,假如打官司是一场战争,,熟悉战术,需要冲锋陷阵。而事务律师更像是指挥与后援中心,需要协调调动大律师以及客户。通常事务律师会向客户建议是否需要聘请大律师,以及应该聘请哪一位大律师。可以说是掌握官司前进后退的命脉。


02

诉讼或仲裁选择的前置考量因素


在香港,民事诉讼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诉讼,仲裁更为灵活,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且仲裁的过程与裁决结果是保密的,因而也更适用于有关财产性纠纷的商业案件。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2.1 法律开支


诉讼的开支包括法庭相关程序的必要开支、律师费、以及败诉方将可能被判令支付胜诉方的讼费。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律所的收费模式一般都是按时收费的,无论结果成功与否都需要支付已经产生的律师费,而并非取决于诉讼成果进行百分比的分成。仲裁的收费主要包括:当事人在仲裁中产生的费用(如支付给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报酬),仲裁员的报酬,支付給仲裁机构的费用和审理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在某些案件中,如果诉讼程序被拖延的时间较长,则可能产生诉讼与律师的费用超过争议的金额的情况。


2.2 程序繁简程度


。仲裁在程序上更为灵活,通常能较诉讼更快。由于仲裁裁决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被上诉,使得争议的最终解决缩短几个月或几年。但这也意味着仲裁双方当事人就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通常会受到较大限制。如果遇到不存在真正争议的简单案件,诉讼中可以申请简易判决(见下文)以更快结束程序,仲裁中则可申请简易仲裁程式[1]。


2.3 争议双方当事人


需要考虑:


(1) 如果原告是香港以外自然人或法人,被告可能在诉讼中提起讼费保证金(详见下述3.2.1(6));


(2) 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维持良好的商业关系,如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更有机会维系双方当事人的持续商业关系;


(3) 如果存在国有企业或政府,由于仲裁程序是保密的,可以避免因公开争议内容及相关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


2.4 执行难易程度


诉讼判决的执行通常需要参考一国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相关法规。仲裁的裁决的执行,由于《纽约公约》[2]的存在,相比判决可能更易执行。(与中国内地间判决与裁决的执行见下述第5和第6部分)


03

香港民事诉讼


3.1



在展开民事诉讼前,原告应先考虑有关申索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金额,。,原告须对它们的司法管辖权有基本的认识。、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主要解决劳资双方的金钱纠纷,处理因违反《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或 《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而引起的申索。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快速、简单、且花费不多的形式,处理不超过5万元的申索。区域法庭管辖涉及侵权,合同,物权,租金拖欠的案件,侵权与合同的涉案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港币的案件。,但通常若申索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3.2 民事案件基本流程


3.2.1 民事案件审讯基本程序



1) 令状、确认送达与抗辩


内地近年来对立案制度进行了改革,将以往的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而是降低立案标准,只作程序性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诉权。而不同于内地的立案制度, 香港法庭对立案的门槛向来无筛选审查机制。以下简单介绍香港启动诉讼的一般步骤:


▪ 诉讼开始时,原告应将载有原告及被告身份和申索性质的传讯令状 (writ of summons) 和申索陈述书 (statement of claim) 。,原告有12 个月时间将该传讯令状送达被告。


▪ 其后被告有14 日时间(包括送达日期)“确认送达”及表示是否打算抗辩申索人的申索。假如被告希望抗辩申索,其必须在令状送达后的42 。


▪ 假设被告抗辩申索,原告可(但无义务)在被告向其送达抗辩书的14 。


以上可以看出,在香港诉讼的展开主要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


2) 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 (Default Judgment) 与简易判决 (Summary Judgment)

为提高诉讼效率,下列两种情况下,原告可以较快的结束诉讼程序:


▪ 如被告未能在原告向其送达令状后的 14 of Acknowledgement), 或未能在原告向其送达令状后28日内向原告送达抗辩 (Default of Defense), “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


▪ , 但抗辩书没有任何合理论点,原告可针对被告申请“简易判决”。就简易判決而言,“无法抗辩”一般指被告人所诉的抗辩並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或论点支持。


3) 透露文件证据


透露文件证据,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步骤。除非双方另行协定,否则双方需在向被告送达答复书后的28 日内(如原告选择不送达答复书,则在被告向原告送达抗辩书后的42 日内) 透露文件证据。诉讼各方必须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控制的与诉讼有关的全部文件, 包括对己方不利的文件。所有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披露的文件均受一项默示义务约束,即该等文件仅会以诉讼为目的被诉讼各方使用。


内地民事诉讼中,这一过程称作“证据交换“,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对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为了提高开庭审理的实效,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设置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主要的事项之一就是要让当事人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香港与内地在证据开示方面最大的不同有两点:其一,,而普通法系下香港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其二,香港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即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而内地的证据交换不要求强制性开示。


4) 非正审申请


非正审法律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未获得最终裁定之前,双方当事人作出的数项“非正审申请”, 这些法律程序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确保案件可以迅速且妥当的进入审讯阶段。此类法律申请包括:申请时间宽限,被告申请讼费保证金,或原告或被告其中一方申请命令以强制另一方透露若干文件等。需注意的是,某些涉及技术性的争议和辩论,在没有咨询律师的情况下不适宜提出,避免不必要的影响案件进展,滥用非正审程序。

 

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任何非正审申请,,以及指示各方当事人在聆讯有关申请前提交及送达有关申请的证据。


5) “无损权利”的和解提议


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双方当事人可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就原告的申索达成和解。当向对方提出和解的建议时,为了保障权利,可以清楚指明,和解的建议只为和解而提出,若案件需要在法庭审讯,那些和解建议对和解建议提出方并沒有约束力。如希望这种保障,应在发出的的有关和解的信件上标明 “无损权益” 或 “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without prejudice),即双方同意,若案件需要审讯,法庭就不应该考虑在和解协议內的条款。向对方提出和解的建议,不代表承认案情缺乏理据,而只是提出一个务实的办法来解决纠纷。一项合理的妥协不仅节省时间,更可以免去诉讼带来的心理压力。因此无论是选择诉讼中的和解抑或是调解解决纠纷,都是一项节省时间与金钱成本的选择。读者也可以在下文常见问题10中找到有关调解的介绍。


6) 讼费保证金


对于在香港没有资产的内地公司,应注意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的“讼费保证金”规定。若原告为非香港公司,,以确保原告在败诉时能够支付被告讼费。经考虑各项因素后,,或会命令原告支付保证金,,至案件审结为止。在这情况下,在原告按法庭命令支付保证金之前,案件一般将被暂时搁置。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被告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可以向其讨回讼费,以避免被告因担心财物损失的风险而被迫不对申诉作出抗辩。当原告来自香港以外(如中国内地),。


04

香港仲裁


在香港,仲裁作为商事争议另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有关财产性的争议提交给双方认同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并由《仲裁条例》(香港法例341章)规管。


4.1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双方在争议发生时提交仲裁的必须条件。仲裁条款一般包含在双方争议的合同中,如果争议合同中不存在仲裁条款,双方也可在争议发生后订立仲裁协议。因此,事先约定正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将大大节省争议产生后的时间与金钱。以下以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列举常见仲裁条款的草拟: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期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裁决。指定仲裁员的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人数应为一名。仲裁员应按英语来进行。”


仲裁条款可有多种变化,上述范例仅供参考,双方应就具体情况在寻求法律意见的情况下草拟。


4.2 仲裁中实体问题适用的准据法


在合同争议中,仲裁庭会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决定实体问题。合同约定争议由香港仲裁并不代表合同准据法也必须是香港法。如果合同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仲裁庭不熟悉,仲裁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以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原则。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仲裁庭通常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约定在香港仲裁,将会是仲裁庭考虑适用香港法的一个因素。而侵权争议的准据法,则由仲裁庭通过香港法律冲突规则决定。


4.3 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仲裁条例》对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规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体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通常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规则管辖(但如果双方协议适用的程序法违反香港的政策,香港法律将取代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继续适用)。不同的仲裁机构提供不同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机构的例子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05

内地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5.1 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执行


为解决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困难的问题,,为实施《安排》的条款和规定内地判决可于香港强制执行,香港制定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 章)(下称《条例》),使在内地民事或商业事宜中作出的判决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

 

根据《条例》,内地判决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以在香港获得执行:


1. 判决必需为就民事或商业合同作出,不包括雇用,个人消费及家事等非商业合同;


2.,且该协议是在2008年8月1日或之后订立;


3.;


4. 判决为终审判决;


5. 判决可以在内地执行;


6. 判决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


如内地判决符合以上规定,判决一方债权人可以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请,将该判决在法庭登记。判决在香港法庭获登记后,将获得判决由香港法庭最先作出同样的法律效力及效果。根据《条例》第7条,判决一方债权人在香港原讼法庭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为2年。


5.2 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自香港于1997年回归后,香港和中国内地间仲裁的相互执行不再适用《纽约公约》。申请人可以根据《仲裁条例》第84条规定,通过原讼法庭发起诉讼执行仲裁裁决。作为执行裁决的证据,原告应当提供:(i) 经认证的仲裁裁决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复印件;(ii) 仲裁协议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复印件;以及 (iii) 如果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撰写,还应提供上述文件经认证的翻译件。如法庭批予许可,则可根据裁决的条款登录判决。判决登录后,则可以执行香港原讼法庭判决的同样方式执行该裁决。

 

根据《仲裁条例》第2(1)条,。因此,并非所有仲裁裁决均有资格根据《仲裁条例》执行。认可的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律政司司长在《宪报》上不定期发布和更新,包括CIET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大多数根据《仲裁法》设立的内地仲裁委员会。


06

香港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6.1 香港判决在内地的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5.1《安排》规定,。 强制执行的事宜包括:


(a)《安排》仅适用于商业合同,不包括消费者合同或雇佣关系;


。,《安排》则不可被援引,判决也不得在内地强制执行;


(c)强制执行不得违背内地的公众政策。


6.2 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5.2所述,自香港1997年回归后,香港的仲裁裁决成为国内裁决,因而无法适用《纽约公约》获得执行,因此香港与中国内地于1999年6月21日签订了共同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下称“协议”),以反映纽约公约的条文,恢复回归前强制执行的程序。

 

根据协议规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为6年,。


07

香港VS内地诉讼/仲裁的区别


7.1 两地诉讼的区别



7.2 两地仲裁的区别




文章整理自:中伦视界

中海家族办公室


目前中海家族办公室管理逾百亿资产,集团业务涵盖保险、投资移民、海外房地产、境外家族信托等业务,为目前香港最为领先的高净值客户一站式资产管理公司

集团与目前世界知名的律所及会计事务所有着长期广泛的合作,尤其擅长结合金融、法律、税务等方式帮助中国高净值人士进行全方位的咨询与管理。中海家族办公室独创最具价值的客户生态服务系统,运用中海家族办公室现有平台、资源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全信息共享”、“全资源整合”、“全平台支持”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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