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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的通知

2020-12-05 14:27:47

 

致香港公司客户:

 

20183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敬请您在一个星期内做出决定,以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罚款及刑事罪行 。(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具体政府网址详情: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现需要您提供如下资料,递交到注册处,费用私知:

董事/股东的身份证扫描件、董事/股东的内地的联系地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银行贷款合同,信用卡账单、网络受理单、电话受理单,四选一)、联系电话。递交注册处,如秘书地址不是我们香港的地址的,建议改地址到我们公司,因需要指定存放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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