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人注意!
自2017年11月1日起,
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我市已开始执行这一政策!
(只针对“一户一表”用户)
峰段8:00-22:00,谷段22:00-次日8:00。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
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3元(含税,下同),
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元。
第一档:
峰段0.5769元、谷段0.3769元,
第二档:
峰谷电价在第一档上加价0.05元、0.3元。
第三档:
峰谷电价在第一档上加价0.05元、0.3元。
采暖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
(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
调整为8:00至20:00;
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
调整为20:00至次日8:00。
采暖期谷段电价降低0.2元。
即第一档峰段0.5769元、谷段为0.3469元,
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
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
不选择执行的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
选择执行的用户则要以年度为周期,
一年内不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