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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板商学院 |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2020-12-01 09:35:20

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办法。因此,对私募机构而言,加强投资者教育将成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本文整理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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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财产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G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到基金业协会完成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2014年基金业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1.7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或证券公司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核算,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可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将资产按约定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的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标的广泛、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


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 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的弱点,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由于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资实现,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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