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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原来香港对酒驾处罚是这样的!

2021-09-25 06:53:58

酒後駕駛罪又稱酒精或藥物影響下的駕駛罪,是指在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不能正常控汽車時,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者負責汽車的行為。今日“港港嘀”主要介紹了酒後駕車罪的含義、構成要件、酒後駕車的刑法標準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一、香港刑法關於酒後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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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罪的概念

酒後駕駛罪又稱酒精或藥物影響下的駕駛罪,是指在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不能正常控汽車時,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者負責汽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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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酒後駕車罪的構成要件

(1)罪的場所必須是公共道路上。

(2)犯罪行為表現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者負責汽車。


所謂駕一般是指行為人故意控制裝置使車輛行駛。所謂企圖駕駛如行為人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不適宜駕駛或沒有點火鑰匙,但是卻坐在司機位上並度圖開車,或者將其他鑰匙插入點火器,試圖控制汽車。所謂負責,是指行為人與車輛之間有緊密聯繫。例如王將汽車交負李之前,王對此車仍是負責狀況。如果行為人不是車主或保管和使用車輛的人,而且最近沒有駕車,只是被發現坐在車中或與車有關聯,就應查明行為人是否負有管理和使用之責。困此,行為人是否對車輛負責,屬於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3)須是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下,致使不能正確控控制汽車。


所謂藥物,根據有關判例,是指任何可以用於治療,減緩或幫助有疾病的人消除痛苦的任何物品。行為人是否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致使不能正確控控制汽車,需要從行為人本身及駕駛時的善加以判斷。如行為的呼吸中以聞到酒精的氣味,目光呆滯,或說話含糊不清,或行為反常,或引發事故等,證明這種犯罪的狀況的責任屬於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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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酒後駕駛罪的刑罰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規定:本罪屬於混合犯,經公訴程式定罪,可以處罰金2萬港幣監禁3,經簡單程式定罪,屬於於初犯的,可處罰1萬港幣監禁6個月,屬於再犯或多次犯,可處罰1.5港幣監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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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道路交通犯罪,規定於《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世界國家374)及《道路(交通管制)規例》等法例中,主要包括了違例駕駛的犯罪,交通事故的犯罪以及其他道路方面的犯罪。其中違例駕駛的犯罪又包括:魯莽駕駛罪、魯莽駕駛致人亡罪、不小心駕駛罪、酒後駕駛罪、不遵守交通信號罪、不遵守警方交通指令罪、未持照駕駛罪、無照駕駛罪、允許無照駕駛罪、被吊銷執照駕車罪等,從這些罪中我們不難看出其中的區別,也知道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是非常細的,是我國大陸刑法所不能相比的。


此外,一年內有醉駕行為,被處罰2次以上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教練員酒後隨車從事教學活動的,按照機動車駕駛人酒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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