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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经纬案对香港法治的启示 - 孔永乐

2021-11-02 13: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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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朱經緯一案引起高度關注。社會對此案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方認為警權不能過大,警員職責應是保護市民,而不是“襲擊”市民,是此判刑可防止其他警務人員仿效;另一方則認為朱經緯根本不應遭起訴,或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而非“重囚”三個月。


孰對孰錯?

筆者在香港接受中學及大學本科教育,學習期間經常從中學老師、大學講師及傳媒裏對“法律”有此認識:香港遵循“法治”(Rule of law),並且存在“三權分立”,這是香港重要的“核心價值”,有助維持社會秩序及彰顯正義。另一方面,指責內地的法律制度是“人治”(Rule by law),只是“某些人説了便算”。然而,朱經緯案的判決及社會的不同反應,讓筆者對香港現實中的“法治”有更多不同的看法。


正確理解法治最終目標

以筆者之理解,我們現時經常談及到“法治”(Rule of law)的核心理念中包括個人自由、言論自由、、和平遊行等主要源自法國大革命,並且在英國維多利亞時代得到修正。不過,現時即使在西方等國,以上的一切權利也不是毫無限制地實踐。重要的是,“法治”的最終目標是維持一個穩定及良好的社會秩序,而不是盲目地拘泥於這些理念而令社會導致大亂。例如,若然我們堅持每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當有個別人士不斷以偏激的言論攻擊某個少數族群或宗教派別而可能引起騷亂甚至人命傷亡時,負責任的政府或相關執法人士是否有需要作出相應行動?重要的是,行動或決定限制了理念中的自由,但卻能確保社會有序運作。從經驗看,大多時候決定都往往依靠個別人士在一瞬間的判斷。


一個社會的法律體系是否良好的最佳體現並不是制度的概念是否描述得偉大或理想,而是在現實裏能否產生一個穩定的秩序,在人與人的關係上維持合理及公道的雙方關係,過程中彰顯國家的權威。不然,個別公民會認為這只是少數權貴設下的標準規則,最後正義得不到伸張。久而久之,他們會認為國家的法律體系未能保障個人權益,有能之士或許會希望成立另一個國家代替。這便是國家建設及法律體系的失敗。


這次朱經緯案有很多地方值得討論。第一,朱經緯的確有揮動警棍打人。然而,當時香港正處於違法“佔中”期間,旺角的秩序比平日正常時期更混亂。有人或認為“警權”不能過大。不過,當秩序可能進一步惡化時,“警權”是否一成不變值得商榷。在此情況下,我們應該相信一個已經有長期經驗的警司,抑或是行業以外的人士進行判斷?這情況與火災或急救拯救時的情況相似,有時候其他人士可能質疑行業人士的決定,對其他人造成影響。


朱經緯服務警隊多年,並沒有因嚴重違規而遭到革職。再者,警員服務大眾、維持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秩序,我們不能忽視朱經緯過往對維持香港治安的貢獻。而且,二○一四年事件發生時朱也將近退休,筆者認為,朱經緯當時目的和動機也並非為個人利益或嚴重傷害他人。裁判官錢禮亦同意事主沒有因此而嚴重受傷。至今,筆者仍未有機會看到裁判官錢禮的判詞全文。單從媒體引述的個別觀點,朱經緯因此而判囚三個月,確定令筆者感到不解。


這涉及下一個問題,若然香港確實存在“三權分立”,我們如何制衡司法的權力,避免一方權力過大?從書本理論上,傳媒的“第四權”理應可以制衡及監督司法、行政及立法各方的權力過分擴大。不過,,傳媒可以批評特首及政府人員(行政);不同媒體及評論員也可對立法會議員有各種的批評。然而,當批評法官的判決時,有人則認為不可如此,。那麼,現實上我們如何制衡司法的權力?


但另一方面,,。不過,,一些更質疑是“人治”的決定。為何在尊重“法治”的理念下,,。這實在令人費解“法治”的確實意思。


警隊士氣受損的嚴重後果

此情況令筆者想起前新加坡總理李光耀的一次公開對話。一次,有人曾問李光耀對殖民地時期司法制度的看法。李光耀認為,英殖時期的法律制度根本沒有什麼“法治”可言,英籍法官的個人言論便是“法律”。同時,為了避免本地人士對殖民地法律有任何修改,影響殖民地統治的“合法性”。英國殖民地政府一直不願意培育本地律師,令新加坡熟悉法律的相關人士都變得鳳毛麟角,造成法律壟斷。建國後,李光耀推行重大改革,才改變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這次朱經緯案的判決引起社會重大爭議。不過,。若然我們繼續保留英國留下來的司法體制,而不少人認為是次判決對朱經緯及前線警務人員不公。這難免會影響香港警隊執法的準則及士氣,進而關乎于能否有效維持香港社會治安及繁榮穩定。特首會否考慮運用權力赦免或減輕朱經緯的刑罰,將會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原文出自2018年1月6日大公報)

(圖片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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