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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3月1日香港公司新规定-重要控制人登记!

2020-11-10 08:18:48


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凡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相关公司会收到相应罚款,望各位客户予以重视!对于已经拥有香港公司或即将注册香港公司的新老客户,请尽快联系我司顾问及时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规避罚款和不便,也请各位客户放心,我司作为专业秘书公司,近期将一一通知及协助各位客户朋友完成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事宜,请各位客户尽快与我司相关负责人员联系,尽快完成备案手续!!!


《修訂條例》的新規定

1.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 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 622 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详情可自行登录香港官网查阅https://www.cr.gov.hk/tc/scr/publications_index.htm


2.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3. 舉例而言,如一間公司只有一名股東陳大大,他實益擁有該公司 100%的股份,陳先生的詳情須記入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4.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 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 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通知的收件人須確認或提供(視乎情況而定) 所要求有關重要控制人的詳情。

 

5. 符合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條件:

①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Ÿ②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③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④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⑤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6. 須登記人士的所需詳情,須於全部詳情獲須登記人士提供或確認 後 7 日內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而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每項所需詳情,須 在公司得知該項詳情後 7 日內記入登記冊。

 

7.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 記冊。

 

8.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 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此外,如果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处理不当或是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将会被处罚300000元并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9. 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凡有股 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


 10. 修訂指明表格 NR2

 表格 NR2「登記冊及公司紀錄備存地點通知書」將會修訂,以供 申報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地點。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关于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常见问题

一、公司該採取甚麼行動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

二、假如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是否須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須要。如公司知道該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公司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註明此事。

三、甚麼是指定代表?誰可擔任指定代表?

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四、公司須於何處備存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可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其他地方。

五、我是否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除非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首次在有關地方備存後,或在備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R2予處長登記。

不過,如現有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所備存的同一地方,則無須將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通知處長。

六、我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註冊辦事處,我是否須要以表格NR2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不須要。

 七、哪些執法人員可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下述機構的執法人員可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註冊

處香港海關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警務處

入境事務處

稅務局

保險業監管局

廉政公署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本文出自香港政府网站: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辦理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SCR)--所需提供資料

1、所有董事及成员的高清扫描件身份证明文件(若成员或董事为法团则须提供法团的营业执照,若为海外公司(还须提供注册代理人证明信COI),同时须提供该法团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各成员持有股份比例。

2、提供最新且正确有效的董事及成员及秘书资料,例如NNC1及NAR1(若有ND2A和NR1和转股文件/ND2B或者任何资料详情变更文件均要一并提供)扫描件及有效期内的BR。


3、须提供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以及成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以及制定代表人的正确香港地址、中英文名及香港电话&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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