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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丨转炉厂举办法治教育培训班

2020-08-19 14:14:52

转炉厂法制教育培训

education of legali-ty

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

标准?

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如何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哪些行为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月7日,张永全科长为转炉注入一剂法制强心针,让我们在这场培训中共同寻找以上问题的答案。


1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该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2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述标准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



1.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2.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3.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3

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辨析

Part

1


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刑法理论称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

Part

2

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Part

3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Part

4


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


同属于侵财性犯罪,两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行为上也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


4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本质区别

1.主观的目的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

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

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5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例分析

 案 情 

  2014年9月19日上午,某砂场正常生产过程中,成某以砂场侵犯了其所在村的利益为由,纠集数人来到该砂场,阻碍砂场的正常生产。经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劝导无效后,成某指使李某、朱某等人将连接该砂场万伏高压线路上的两个跌落保险取走并交由成某藏匿,致使该砂场3台电机毁损。后经当地镇供电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协调,成某仍拒绝交出其藏匿的跌落保险,致使该砂场停电11天。

经某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砂场两台11千瓦、一台15千瓦电机,被人为断电后烧坏,修复价值2050元;砂场直接损失为63404.6元,还不包括砂场的对外合同损失、正常营业损失。案发后,成某的家属赔偿了某砂石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 决 

   被告人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

 分 析 

  本案主要涉及破坏砂石场生产造成损失较大、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问题。

一、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

(2)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

  二、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为阻止某砂石场生产,纠集他人通过停电故意破坏某砂石场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该砂石场被迫停产,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对成某酌情从轻处罚

6

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按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01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按《柳钢员工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02

违反工艺纪律,造成工艺事故,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程度及事故处理决定,按本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技术中心下发的柳钢《工艺纪律检查管理考核办法》处罚罚款是针对分厂/单位,每项200-50000元不等。

技术中心建议:凡是“事故”,如餐饮事故、安全、交通(汽车.火车)、职业病、火灾、设备、质量、工艺操作、环境等事故,一律划归按总调的《事故管理规定》,拟1份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03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造成二级质量事故当年多次造成三级质量事故,使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程度及事故处理决定,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04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造成一级质量事故,使企业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程度及事故处理决定,可给予留用察看、处理


05

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柳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6

严重违反公司计量、计算机及信息管理、保密等其它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7

转炉厂二区

连铸电气(火灾)事故材料

序号

事发地点

事发时间

班别
值班

事件简述及原因分析

事故损失
(生产影响时间/材料抢修费用)

1

板坯5#机二楼电缆夹层

2017年9月29日

夜/丙(当班值班人员:刘军、黄胜)

  9月29日夜班2:01分左右,值班电工刘军接到板五主控电话告知5#板坯连铸机无振动且无法操作,立即从方五赶到板五电磁站查看,打开电磁站门后,发现电磁站室内烟气弥漫,视线不佳,初步查看是二楼电缆夹层竖井有火光,因烟气较大且呼吸不畅,无法准确具体火情,值班电工第一时间通知生产岗位、班组长、调度。

  2:25分总调度员、安全员、车间技术员、班组长相继携带呼吸机赶到板五现场检查处置。

  2:30分电工佩戴好呼吸机等防护设备进场灭火,2:35分板五电缆夹层内明火被扑灭。

  经过检查,是电缆夹层竖井内控制电缆起火。事后检查着火电缆型号大多数为ZR-KVVR类阻燃材料电缆,也裁剪了一段电缆做实验,一般火种无法引燃此类材料电缆,且无电缆接头和大电流事故隐患,综合分析电缆起火原因尚不明了。

事故造成板坯5#机非停


事故抢修时间:9月29~10月5日,共7天


事故损失抢修材料费用:各类电缆约
30万元

序号

事发

地点

事发

时间

班别
值班

事件简述及原因分析

事故损失
(生产影响时间/材料抢修费用)

2

方坯4#机旁漩流池电气室

2017年12月27日


中/丁(当班值班人员:张林、花禹)

  12月27日中班19:10分左右,值班电工张林在方四电磁站值班,发现方四公用PLC报系统故障,连铸机无法操作,值班电工立即汇报班长、技术员、车间领导

  19:17分值班电工赶到方四旋流井配电室,发现室内门口处有明火且烟气弥漫,视线不佳,因烟气较大且呼吸不畅,值班电工人员将配电室门口处明火用灭火器扑灭后,随即退出配电室,第一时间汇报生产班、调度。
  19:30接报而到的班组长、技术员与拿到的呼吸机等防护设备第二次进入配电室灭火并检查烧损情况,确认室内明火已扑灭且进线电源已切断。

  起火现场检查分析情况如下:
 (1)检查发现旋流井电缆沟内进门口右侧,有两根控制电缆是处于电缆芯熔断状态,1根是抽屉柜电源接地母排导线与现场电机的接地导线,另1根为4#抽水泵电动阀控制电缆,因电动阀抽屉柜早已停用,抽屉已取出电源是处于拉下分离状态,不会引起电缆放电熔断,不是起火点。
 (2)后清查动力电缆管线,发现从行车配电室来的进线电缆(3×240mm规格),在进门右手第一根电缆架角铁处熔断一相线,同时角铁处被高温熔掉一个缺口,初步分析能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为:当初工程敷设进线电缆时表层破皮,造成长时间单相接地放电,因为二区的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所以不会跳闸。长期的对地放电造成电缆表面发热,可能是造成此次旋流井电缆沟起火的原因。
 (3)经摸排发现电缆沟内有异物,此异物为食品类且有被火烧过的痕迹,现场未摸排出明显起火源。

事故造成板坯4#机、方坯4#机、方坯5#机非停


事故抢修时间:12月27日~1月3日,共8天


事故损失抢修材料费用:各类电缆约

16万元

序号

事发地点

事发时间

班别
值班

事件简述及原因分析

事故损失
(生产影响时间/材料抢修费用)

3

板坯4#机电磁站

2018年1月15日

白/乙(当班值班人员:陈智、杨钊)

  1月15日白班13:05分左右,值班电工陈智接到板四主控电话信息的4#板坯连铸机无拉速失控,立即从方五赶到板四电磁站查看,发现铸流PLC柜机架电源模块的两个单级空开都在断开状态,将空开合闸后铸流PLC运行正常,恢复后铸流PLC系统运行至今无异常。
  事后检查线路、小型断路器、电源模块、UPS电源并无异常,出于“四不放过”原则,将原其中单极空开换下,1月24日又将原冗余电源模块换下,换下的元件计划拿去专业机构检测(目前暂无答复)。

  技术分析电源双空开同时跳闸原因尚不明了。   

事故抢修时间:1月15日13时19分~

15时30分,共2小时10分


事故损失抢修材料费用:更换冗余模块价值约1万元

序号

事发地点

事发时间

班别
值班

事件简述及原因分析

事故损失(生产影响时间/材料抢修费用)

4

板坯6#机配水房

2018年1月31日

夜/甲
(当班值班人员:邓军、
廖华珍)

  1月31日夜班5:04分左右,值班电工邓军接板六主控电话说铸机画面无冷却水非停。

  5:11分赶到二冷配水室内与先行赶到的钳工一起检查,发现配水室内现场机械表有压力而电子表失电无显示,5:17分打开配水室仪表远程柜查看情况,发现仪表柜内失火,于是电、钳工第一次拿灭火器将柜内失火扑灭,5:19分值班电工立即汇报班长、技术员、车间领导。
  通过查看操作记录分析,4:58左右二冷配水无数据同时振动停振,

5:01左右板六拉漏,而4:58分应该是仪表远程柜跳电的时间。
经过起火现场检查分析情况如下:
 (1)该远程柜为检测和控制板六所有配水的仪表、阀门的电气柜,无动力电缆,失火的电缆都为低压24V信号反馈线和接地线;
 (2)柜旁现场有煤油的气味和痕迹;
 (3)现场未摸排出明显起火源,失火原因不明,因现场视频监控照角度不全无法分析事故发生前环境,故也不排除有人为纵火的可能性。

事故造成板坯6#机非停


事故抢修时间:1月31~2月3日,共4天


事故损失抢修材料费用:各类模块约11万元、电缆约0.7万元,合计材料损失11.7万元

综合分析

  1、事故3起发生在中夜班,1起(板4#-1.15)发生在中午休息时段;

  2、二区连铸值班常驻点在方4#主电磁站、方5#主电磁站,几起事故均发生在远离值班点,且较隐蔽

  3、“9.29”事故发生后,车间组织了一批门锁、安防监控备件,至12月底全部主次站、电缆夹层安装了监控和门锁,但仍在来不及安装的区域(板6#配水站公共区域)发生了一起。



法治教育培训现场



本文责任编辑:黄晟、简单、陈秋宇

审核推送:炼钢人运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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