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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表“动手脚”案发被判“拘役”

2020-11-18 12:16:29


帮亲戚改装电表,2年多时间里窃电合计11445元。2015年12月底,东窗事发,涉案的刘某东、王某玉、王某少、全某秀、颜某平五人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东是衡阳县岘山镇人,2013年夏天在衡阳市务工期间认识了汪某(另案处理),汪某自称其能改装电能计量装置,使其计量数变小,达到“少缴电费”的目的。

同年9月,刘某东打电话给自家亲戚被告人王某玉,提出可以替其改装电表,王某玉表示同意。当晚刘某东与汪某来到王某玉家,汪某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对王某玉家的智能电表进行了拆封改动,王某玉支付汪某现金400元。经鉴定,王某玉窃电电费总计2734元。

此后,刘某东又带上汪某来到被告人王某少、全某秀、颜某平家,三名被告均为刘某东的亲戚,汪某故伎重演,三名被告人分别支付汪某现金600元、400元和200元。经鉴定,王某少的窃电电费为2478元,全某秀的窃电电费为2338元,颜某平的窃电电费为3886元。

案发后,刘某东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少、全某秀、颜某平补交了窃电电费。最终,,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王某玉、全某秀、颜某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衡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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