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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 香港七警事件怎么判

2022-02-21 1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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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对于香港七警事件,目前的很多评论有点向极端化的倾向。


水母对这个事件不想评论太多,这次只想搞一个投票进行一个统计。


投票之前,,并且配上当时占中事件的现场视频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在看完之后,可以理智客观的进行投票。


先来,全文如下:


2015年第980号刑事案件

___________

香港特别行政区


黄祖成

第一被告

刘卓毅

第二被告

白荣斌

第三被告

刘兴沛

第四被告

陈少丹

第五被告

关嘉豪

第六被告

黄伟豪

第七被告

____________

法官:

杜大卫

日期:

2017年2月17日

控辩双方人员:

(译者注:名单略去不译)

指控罪名: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普通襲擊


裁判理由


1. 所有被告袭击曾健超致其身体伤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普通袭击罪罪名亦成立。


2.案件的全部细节在2017年2月14日公布的裁判理由中已详细阐述。概括如下:2015年10月15日凌晨2点45分许,警方在对占中运动的示威者进行清场,当警察抵达龙和道地下通道时,曾健超被看到在龙和道上方的花槽上向警员泼撒液体。


3.曾健超被几个警员从花槽上拽下至人行道并被制服。警员使用塑料拉链带将曾健超双手打上背铐,然后将其移交给第一和第六被告,各被告护送曾健超沿龙和道方向离开。一路上,曾健超脸部朝下被抬着。


4.示威者们被带至龙和道上的大巴车上,送至中环警察署。第一和第六被告未将曾健超直接押往大巴上,而是将其带至龙汇道政府大楼泵房东变电站的北侧进行殴打。


5.到达变电站后,第七被告加入前六位被告,协助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北侧。曾健超被丢在地上,立即遭到各被告的殴打,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打曾健超。


6.第三被告也参与殴打,对其进行戳和踩踏,第四、五、六和第七被告也参与踢打曾健超。第一和第二被告没有参与殴打,但目睹了这一切。曾健超脸部、脖子左侧、肩膀左侧、锁骨、左右腹部、胸部和背部受伤。


7.每个警员都有义务阻止他人犯罪,哪怕是同僚。第一和第二被告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且眼睁睁看着其同僚殴打曾健超。这两位被告作为高级警员,故意且怂恿、支持第三至第七被告殴打曾健超,致使其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8.事后,曾健超被要求双手放在脑后带至停在龙和道的一辆小汽车上。第五和第六被告分坐在曾健超两侧,陪同其前往中环警署。曾健超被带到警署的七号房羁押,直至其被大巴送至黄竹坑的警察学校。在七号房内,第五被告两次掌掴曾健超面部,第六被告在场。


减轻处罚情节:


9.作出判决时,我审慎考虑了被告一方的陈述,以及大量求情信。这些求情信都给予被告极高的评价。被告一至被告七分别于1984年、2009年、1992年、1994年、2007年、2008年和1998年加入警队。所有被告从警时间都很长,且表现突出,获得过许多褒奖。


10.关于占中运动对抗警方这一特定情节的陈词。LOK先生(译者注:第一被告的律师)告诉法庭,警员长时间工作履行职责,却遭到示威者的辱骂和暴力行为。本法官被告知有130位警员受伤。毫无疑问,所有警员,包括被告在内,在占中运动中都在极度压力之下工作。


11.Lok先生(译者注:第一被告的律师)、Cheng先生(译者注:第二被告的律师)以及Lam女士(译者注:第六被告的律师)特别提出,如果判处刑罚,应适用缓刑。


判决:


1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惠曼泰一案中,:“公众信任警察维护法纪,但警察自己却违反本应由其维护的法纪。应判处阻吓性刑罚树立典型,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试法,民众的信心也才能得以维护”。


13. 被告不但令香港警队蒙羞,也损害了香港在国际社会的声誉。本次事件被世界各地的媒体作为头条新闻广泛报道。


14. 虽然曾健超违反了法律,为此他被判刑入监,被告当时处于压力之下,但并无正当理由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并殴打他。


15.被告作为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殴打;由于遭受殴打,曾多处受伤;以及对香港声誉的损害。在本法官看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案件。


16.本法官认为判处监禁是合适的。曾健超没有防御能力,他的双手被用塑料带打了背铐。殴打显然是恶意的,特别是在最初的三十秒,曾被丢在地上,被戳刺以及反复踩踏。幸运的是,曾健超没有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17. 本法官认为判处两年六个月监禁是恰当的。


18.考虑到当时的特殊环境以及警察在占中运动中承受的巨大压力;所有的被告无前科;以及服务于社会;一旦定罪,所有被告会从警队除名,并可能失去退休金;等待审判的压力。因此,本法官将刑期减去六个月,判处二年监禁。


19. 考虑罪行和被告的所有情节,本法官认为罪行太严重,不适用缓刑。


20.关于第二项指控,本法官认为判处一个月监禁是恰当的。虽然独立于变电站旁的殴打,考虑到判决的整体性,本法官认为并罚是恰当的。第五被告判处一个月监禁,与第一项指控并罚。


杜大卫


在当天宣判结果出来之后,香港议员周浩鼎在上有一段演讲视频。但是很有趣的是,这段演讲视频在腾讯视频里头,无论怎么上传,都无法通过审核。


所以水母只能将这段话原话摘录下来给大家了:


周浩鼎 议员


今早法庭判了七警案,刑期大概是两年。我作为一个律师,,但我不禁想要谈一谈我个人的感受。


这个“两年”的判决,我认为太重。如果我们回望一些过去的案例,关于袭击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例,最轻的判罚是社会服务令,再严重,可以判两到三个星期,甚至两到三个月的监禁。


这和“两年”的判决,有着比较大的差距。


大家是否还记得过去的一个挥砖头打出租车司机抢劫的案件,一个涉事的年轻犯人,被判的是感化令(告诫,相当于取保,由感化专员定期上门进行行为评估)。


有些人会觉得,原来拎砖头抢劫,破坏社会公益,破坏我们一个安宁的社会,随时可以令人失去生命,判的都是感化令。


我希望大家和我一起去想一想,在占中时期,警员要付出多大代价。


长时间执勤,我甚至还听人说过,要执行130个小时的长时间任务,没有休息,面对示威者如狼似虎般的侮辱他们,打骂他们,挑衅他们。


可是警察呢,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执行任务的警员真的要承受好大好大的压力,精神和情绪随时面临崩溃。


有没有人体谅过他们。


如果有公众看到我这段发言,希望大家好好思考一下,,大家的感受如何。


很好,以上就是这位议员的讲话全文。


接下来我们回顾一下当年香港占中的盛况:




最后请大家理智客观的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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