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狗入内的电梯告示
至于上文提到的“法例”,香港起码有《动物羁留所条例》(第168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和《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等相关法例,而且《警察条例》等法例中也有相关之规定。因为有很强的追踪,所以当发生狗咬人的事件时,就不难处理了。让我们来看看香港法例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大型犬在公共场合出现时是不可以“自由自在”的,法律规定——
“大型狗只”于公众地方时,必须遵守以下管制措施:
让大型狗只进入公众场所时,你必须履行谨慎责任,全心专注管束狗只;
“大型狗只”须时刻被人用一条长度不超逾2米的狗带稳妥地牵引着;或
“大型狗只”须被人用一条长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带以不会对公众及动物的安全以及该狗只的福利构成危险的方式稳妥地缚在固定物体上。
在郊野公园范围内,“大型狗只”于有效的管制下可豁免被狗带牵引。
假如发生动物咬人,法律规定——
动物咬人
(1)如动物曾咬人,其畜养人须 ——
(a)将该事实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误;及
(b)以稳妥的方式扣留该动物,并将之与其他动物隔离,扣留期由警署的主管人员指明。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至于说当动物咬人了,自然也是不会出现像长沙街头那样的执法人员暴力打死狗的情况。在香港,拘捕动物也是要依法进行的。法律规定——
拘捕的权力
——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a)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犯第13、14或15条所订罪行的人;及
(b)抗拒或妨碍他行使本条例所赋权力或执行本条例所委职责的人。
(2)特准人员必须将根据第(1)款拘捕的人立即交予警署的主管人员,而《警察条例》(第232章)第52条随即适用。
香港法律就是规定得这么“死细死细”的。但关键不在于法律健全,而是法治健全。法治健全的意思是说,当法律制定出来后,有关部门、机构、市民,必须按照法律去执行。否则,如果有法律而不执行,那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就是浪费纳税人的公帑。爱狗人士要尊重,不爱狗人士也要尊重。比如,我家小区的电梯就专门设有狗只不能进入的——这才叫文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