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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离婚后可否回内地起诉分割内地房产?

2021-05-23 08:40:27


最近陈律师接到咨询,由于工作原因常在深港两地来回,因此婚后在深圳买过房,但在香港离婚时未处理。香港离婚距今已经1年多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此类虽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均未有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之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的确可以起诉请求分割,但法条并未说明此权利是否受诉讼时效等的限制。笔者综合法理及实践分析认为,虽然距香港离婚已有1年多,但诉请分割房产的权利并未灭失。这是因为根据内地《婚姻法》的规定,在双方婚后未做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后在深圳购得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存在特殊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可要求分割共有物,但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若无约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即可享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当夫妻之间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共同共有关系基础随即丧失,双方方始取得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因此只要共有物未灭失,此权利自取得便无消灭之日,,要求行使权利。


  另一方面,,,。但为保险起见,最好还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


  【法律法规】

  1、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裁定的,,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3、《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

  七、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结婚,。一方当事人在深圳起诉要求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时,,不宜以双方离婚判决未经承认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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