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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0-09-17 14:13:16

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18年3月21日



《珠海市香洲区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已经予以印发啦!


那就跟着五二菌的脚步一起来看看

有哪些规则条例吧!



第一条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提高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决策效率,、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业主依法申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中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为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第三方应用程序(app)、手机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本规则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互联网、手机等运营商依法收取服务费用除外。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1.成立业主大会;

2.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3.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招标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含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服务);

5.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选举、补选、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

7.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8.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9.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0.决定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11.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12.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

13.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14.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15.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16.决定本楼幢、本单元共同决定事项;

17.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投票过程分为电子投票和纸质书面投票两个阶段,其中电子投票时间不少于5日,电子投票结束后进入纸质书面投票阶段。召集人应向全体业主公告已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房号,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按照本规则采用电子投票的小区,业主有权选择纸质书面形式投票,但不影响其他业主依法进行电子投票的效力。选择并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不得再参加纸质书面投票。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拟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整理拟选择电子投票方式投票业主的相关资料(包括业主姓名、房屋坐落、专有部分面积、产权证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公示。

公示时,召集人应对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业主手机号码进行保密处理,整理业主姓名、房屋坐落、专有部分面积、手机号码等信息,加盖召集人公章或召集人半数以上成员签名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姓名只公示姓氏,身份证号码只公示前十位数,手机号码只公示前后各三位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提出。召集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七条  公示完成后,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并提交申请书、业主相关资料表格及其电子文档、公示异议处理情况说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后,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授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主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对所录入业主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待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后,该系统对会议召集人的授权自动失效。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所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大会召集人的,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第八条  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首次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

主管部门向业主提供动态验证码时,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示业主,回复电子投票系统发送的议题,即视为同意本规则。

第九条  业主应当及时使用动态验证码登录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核实业主姓名、房屋坐落、专有部分面积、产权证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智能手机APP、手机微信方式投票的,业主登录指定网站或者APP、微信公众号,在投票表决专区输入姓名、房产证号与动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在相关投票议题下填录投票意见、确认提交。

通过手机短信投票的,业主在接收到投票短信后,按短信提示回复短信进行投票操作。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就同一票权在投票有效期内只能进行一次投票。

第十一条  在距电子投票截止日期3日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采用手机微信、短信提示等方式对尚未投票的业主进行提醒。

业主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的电子投票与纸质书面投票具有同等效力,均为有效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进行电子投票的业主为参会业主。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议题,如果业主仅对部分议题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纳入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总数和投票权数的计算。对于该业主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业主只通过身份验证,并未对全部议题进行投票的,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对全部议题弃权。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电子投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电子投票信息表上加盖公章,监票人员应当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将电子投票的数据将输出汇总为纸质投票情况,与纸质投票情况一并汇总计票。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投票结果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对弄虚作假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电子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严禁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对违反前两项规定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中规定的的公示、投票期限如无特殊说明,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在香洲区内试行,珠海市电子投票系统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本规则自动废止。


另:2018年首次业委会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晚,在五洲花城东区管理处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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