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解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都需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地址(务必是香港境内实际地址),以供执法人员在提出要求后随时查阅,并非被公众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规定,即属刑事犯罪,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务必确保真实准确,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详情可参考政府网站: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SCR内容1、重要控制人登记建册,填写表格2、指定公司代表,以协助执法人员,必须常驻香港3、向任何相信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和相信知道公司重要控制人身份的人士,发出通知4、汇报备存地址,如与注册地址不符,需另行汇报NR2表格
睿丽投资管理温馨提示:所有注册香港公司都需要办理以下事项:1、SCR建册,填写表格2、备存地址,担任法定受托人具体政府网址详情: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承担不同程度罚款100,000-300,000元甚至监禁6个月至2年。请还未办理登记的客户抓紧时间联系办理,咨询热线:137159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