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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赔,内地却不赔?香港与内地重疾险的「疾病定义」的巨大差别

2022-08-15 14:39:08

购买一份重疾险,是想让它在我们患病的时候可以为疾病的治疗提供一定的保障。然而,现实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医生虽然已经诊断出我们已经患某种疾病,可是根据保险公司对于疾病的定义,我们的病患程度可能还没有达到能够理赔的标准。因此,我们都希望保险公司对于疾病的定义越宽泛越好,这样就更加容易获得理赔


香港与内地的保险业都有各自不同的基本疾病定义。内地使用的是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各家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疾病的定义虽然可以自主调整,但都必须基于这个《规范》。香港保险市场的发展较早,较内地市场更为成熟,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疾病的定义大多是参照发达国家的定义标准。由于香港保险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对于疾病的定义也慢慢变得宽松,保障疾病的种类也不断增加。因此,与内地的重疾险相比,无论是从「疾病定义」还是从「保障范围」来看,香港保险的理赔条件都远远优于内地保险

今天,我们就从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出发,来看一下两地保险的差别。



死亡

内地保险公司的死亡免责条款(即受保人在以下情况下死亡保险公司并不赔偿,而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 战争、军事冲突、;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香港保险公司没有死亡免责条款,除了受保人与保单生效日一年之内、被枪毙不保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死亡都给予赔偿。


香港:。 

大陆:一概不保。 


中风

香港:中风后持续最少4周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大陆:要求在中风确诊180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良性脑肿瘤

香港: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例如:视神经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疑。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响研究如电脑扫描(CT)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大陆:在香港的界定之外,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昏迷

香港: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 

大陆: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注: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最高分为15分,表示意识清楚;8分以下即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8分以上不叫昏迷,换而言之,香港对昏迷的要求,8分以下即可;大陆则要5分或5分以下。 


慢性肝病

香港:须由以下症状证明: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大陆:除香港的3项诊断要求外,还必须要——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香港: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即可。 

大陆: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的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

注:纽约心脏病学会按疾病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设为四个等级,分别是Ⅰ、Ⅱ、Ⅲ、Ⅳ级。其中,Ⅲ级:显著功能限制,病人在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症状。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心肌病

香港: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或其同等级别,并持续最少6个月。 

大陆: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失聪

香港:要求听力损失最少80分贝,及不可复原。须提供包括听力测试和声域测试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1. 根据世卫组织(WHO-1997)的听力损失分级标准,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分贝,则为极重度听力损失;

2.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失明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失明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


丧失语言能力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不可复原,并持续12个月。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以确定声带受损引致丧失语言能力。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末期疾病

香港:有适当的专科注册医生确诊(连同书面确认)预期受保人之状况将致受保人于12个月内死亡。受保人必须已不再接受任何积极性治疗,惟缓解疼痛或其他舒缓性措施则除外。

大陆:差异是——预期受保人在未来6个月内死亡。 


以上只是部分疾病定义的两地保险差别,相信大家不难看出,香港保险对于疾病的定义要比内地保险宽泛很多,这样受保人就更容易获得理赔。这只是香港保险优势的一个小的方面,全面了解比较之后,大家就会发现香港保险拥有内地保险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之后的一篇,我们将从疾病的「保障范围」出发,进一步谈一下香港保险与内地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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