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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1件专利干掉全球半个汽车行业?谁这么牛

2022-03-20 14:16:28



互联网



2015年10月20日,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分别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共同原告,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10月22日,。


上述案件系三原告针对被告同一款“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共涉及八起案件。在八起案件中,原告分别指控该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取消输入字符串的方法”、“字符输入方法”、“输出通讯信息的方法”、“文字输入方法”、“至少两种语言混合输入的方法”、“在中文输入法中恢复候选词顺序的方法”、“一种字词转换结果的获取方法”、“一种获取新词的方法”八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


三原告诉称,三原告系上述八项专利的权利人,且上述专利均在有效期内。被告发行了“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其中两个版本及该输入法产品中所使用的输入方法进行分析,并与三原告的涉案专利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及其中所使用的输入方法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三原告称,有理由相信被告发行、并向第三方提供的其他型号的输入法产品及所使用的方法同样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侵权产品的用户众多,市场占有率较高,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输入法”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很大冲击,被告因此非法收益巨大,也给三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发行、提供“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停止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及合理支出,每起案件请求赔偿数额均为1000万元。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知产北京)


医药


恒瑞医药专利案中反败为胜 赛诺菲或再起诉

 

近期,跨国药企与国内药企的知识产权之争越演越烈,恒瑞医药与全球第四大制药企业赛诺菲•安万特(下称“赛诺菲”)长达5年的专利纠纷案日前也有了新的进展:恒瑞医药5月8日在网站上公布,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约定书,宣告赛诺菲所拥有的第02147245.9号多西他赛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恒瑞医药反败为胜

据悉,“泰索帝”多西他赛在中国的销售量位列抗肿瘤药第三,主要用于乳腺癌与肺癌;1993年在国外申请了专利,但在中国并不受专利保护。2002年,恒瑞医药通过避工艺专利路线的方法,生产出“泰索帝”的仿制产品“艾素”,并获得了我国的新药证书。

  

早在2003年,,恒瑞医药涉嫌侵犯“泰索帝”工艺专利。在2006年的一审中,赛诺菲胜诉,。恒瑞医药不服判决,随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去年7月,上海市高院撤消了“艾素”构成专利侵权的判决,恒瑞医药反败为胜。去年9月,赛诺菲以侵犯专利为由,再次起诉。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泰索帝”是赛诺菲两个抗癌拳头产品之一,利润颇为丰厚,赛诺菲不大可能就此放弃,。

(来源:行业百科)



机械


三一重工与世界机械巨头的专利较量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公司)作为我国机械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接连遭遇挑战。2013年6月12日,马尼托瓦克起重机有限公司(下称马尼托瓦克公司)以三一重工公司涉嫌侵犯其两件专利权为由提起“337调查”申请。随后,三一重工公司迅速进行反击,将目标锁定在其中一件涉案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专利号:ZL200810092407.6),于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该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国外,三一重工公司在应对这场历时已近两年的“337调查”案中取得重大进展;而在国内,三一重工公司对马尼托瓦克公司的反击也可圈可点。业内人士指出,三一重工公司在面对“337调查”后的积极应诉和主动出击表明,国内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逐渐学会了运用知识产权的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据悉,上述审查决定作出后,请求人马尼托瓦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决定已经生效。


自2007年在美国成立子公司后,三一重工公司生产的履带式起重机在北美的市场份额快速提升,2012年已达到8%左右,成为马尼托瓦克公司的有力竞争者。而到了2013年,三一重工公司的履带式起重机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接近15%。


面对三一重工公司在北美市场的一路高歌前行,马尼托瓦克公司终于“亮剑”。2013年6月,马尼托瓦克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诉,指控三一重工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生产的履带式起重机产品涉嫌侵犯了其两件专利权,请求针对三一重工公司进行“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而一旦在“337调查”中被认定构成侵权,就意味着三一重工公司的涉案产品将被彻底挡在美国市场门外。


国外应诉国内反击

“337调查”消息传来,三一重工公司方面断然否认后积极应诉,并对马尼托瓦克公司展开反击。马尼托瓦克公司提起“337调查”请求12天后,三一重工公司便就该“337调查”案中一件涉案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这件名为“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的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4月,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4月,于2011年3月授权,主要涉及履带式起重机的可变位配重技术。


三一重工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17、2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这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都全力应对,三一重工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几乎涵盖了所有可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法律条款,并提交了22份证据。马尼托瓦克公司则相应提交了12份反证。”该案合议组成员向记者介绍。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2013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据介绍,涉案专利拥有4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权利要求1、6、17、21,而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成为该案的审查重点。权利要求1主要涉及在执行起重机的拾取、移动和放置操作的过程中,移动配重以平衡负载以及配重通过履带间接支撑在起重机车体上的技术。

“在该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审查中,三一重工公司提交的证据3非常关键。”该案合议组成员介绍说。


证据3是一份公开号为GB2353515A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这份证据公开了一种履带式起重机,根据证据3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描述可知,起重机的配重根据吊钩的即时位置来确定;配重部分6可以通过滑动单元9来进行调整;此外,证据3的说明书和附图中还描述了配重通过滑动单元或人字臂的变幅来移离或移近转台,以便平衡起重机的总载荷。


三一重工收获战果

合议组通过比较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区别有两点。第一,涉案专利具体限定了“在执行起重机的拾取、移动和放置操作的过程中,线性致动装置的伸缩使可移动平衡重单元相对转台的位置发生变化,以帮助平衡所述负载”,而证据3中则是给出了起重机的配重根据吊钩7即时位置确定的明确教导,并具体描述了在起重机起吊重物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的过程中,根据吊钩的即时位置移动配重,以此来平衡负载力矩。第二,涉案专利明确限定“在贯穿起重机的拾取、移动和放置操作的整个过程中,可移动平衡重单元从不由地面支撑,而是由可移动的地面接合部件间接地支撑在车体上”,证据3中没有相应的文字描述,但在附图中给出了相应的结构关系,并且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描述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工作方式,即通过将配重移离或移近转台来平衡起重机工作过程中总载荷的变化。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证据3中起重机起吊重物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时,配重的移动是为了平衡吊钩位置改变导致的“即时总载荷”的变化,所以,虽然证据3中没有明确记载“在执行起重机的拾取、移动和放置操作的过程中,将配重移向或移离所述转台的前部,以帮助平衡所述负载”,但是,当起重机在拾取、放置操作的过程中,即时总载荷必然发生变化。所以根据证据3给出的起重机的配重根据吊钩7即时位置来确定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启示并得到在提起及放置重物的过程中,移动配重相对于机身的距离以平衡起重机总载荷的技术方案。而当起重机相对于地面移动或旋转时,由于启动或停止过程中在惯性的作用下,吊钩位置会发生改变,从而引起负载力矩变化,所以根据证据3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在起重机相对于地面移动时根据吊钩7即时位置移动配重的技术方案。


关于第二点区别,合议组认为,在证据3中,起重机起吊、放置重物以及相对地面移动旋转时,仅需通过配重部分6的移动就可以帮助负载平衡,所以配重部分6不需要由地面支撑,而是由车体上的履带间接地支撑在地面。


因而,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同时,合议组审查后认为,独立权利要求6、17、21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4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审查决定作出后,马尼托瓦克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决定已经生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通信


诺基亚vs华勤:专利之争在继续


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勤通讯公司)之间历经数年的专利纠纷仍在不断发酵。日前,二者之间的专利之争有了最新进展:,认定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认定华勤通讯公司的涉案手机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诺基亚公司对涉案专利的解释具有明显的扩张解释的意味,使涉案专利丧失了标准依据,这与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张产生了内在的矛盾。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判决中,,。


位置更新方法专利引发诉讼

诺基亚公司与华勤通讯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始于2010年。2010年12月,诺基亚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这8起诉讼均指向华勤通讯公司。诺基亚公司认为,华勤通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了其8件专利,侵犯了其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涉案的8件专利中,有4件诺基亚公司宣传其为相关通信行业标准的必要专利,其中包括“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专利(专利号:ZL94193864.6)。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要达到某一行业标准的要求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据悉,“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专利涉及一个蜂窝无线网以及蜂窝无线网的用户设备和在蜂窝无线网内进行位置更新的方法。1994年10月,诺基亚电信公司在中国提交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于2002年被授予专利权。此后,诺基亚电信公司并入诺基亚公司。2007年7月,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诺基亚公司。


诺基亚公司诉称,涉案专利是中国标准YD/T 1214-2006中的必要专利(中国标准YD/T 1214-2006是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支持通用分组无线业务的移动台设备规范系列标准之一,规定了相关移动台在功能、接口、电磁兼容和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华勤通讯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了M90和L109D型手机。因为该手机必须符合YD/T 1214-2006标准,而诺基亚公司的涉案专利又是该标准的必要专利,因此华勤通讯公司显然实施了诺基亚公司的涉案专利,为使华勤通讯公司认识到侵权,并与其就专利使用费问题进行公平协商,、许诺销售、销售M90和L109D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诺基亚公司的“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专利权。


针对诺基亚公司的指控,华勤通讯公司回应称,因为YD/T 1214-2006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不是产品必须采用的标准。因此,诺基亚公司主张其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进而推论涉案产品必然采用标准技术是不能成立的。而且,诺基亚公司也未声明其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基于国际上的不歧视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不能提出侵权之诉。


另据了解,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诺基亚公司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多次致函华勤通讯公司总裁商谈相关专利许可使用费事宜,但并未得到答复。


涉案专利为非标准必要专利

据悉,在该案中诺基亚公司主要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主张权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用于蜂窝无线网的用户设备,在蜂窝无线网中每个单元广播一或多个位置区标识或适于这样使用的标识,该无线网包括能够移动的移动用户设备以便以包括蜂窝无线网中一或多个单元的位置区的精确度来存储移动用户设备的位置数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两款涉案手机的产品特征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不同。同时,,对诺基亚公司涉案专利文件中的“位置区”与“单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认定诺基亚公司对“位置区”或“单元”的解释不符合标准的解释。


,假设诺基亚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张成立,那么该专利技术方案应与涉案行业标准相符。根据YD/T 1214-2006标准,“单元”具有位置管理功能。然而,根据YD/T 1080-2000标准,“单元”是一个基站所覆盖的全部区域或扇形区域,而“位置区”则是手机在其中自由移动而不需要位置更新的区域。因此,“位置区”虽然由“单元”组成,但“单元”是以基站覆盖区域为依据来定义,强调的是以基站为中心的地理区域;“位置区”以位置更新区域为依据来定义,强调的是进行收集位置更新的逻辑区域。“单元”与“位置区”的含义不相同。因此,根据涉案标准,即使“单元”具有位置管理功能,它仍然没有被定义为“位置区”。该案中,诺基亚公司在专利文件中将具有位置管理功能的区域统称为“位置区”,与相关行业标准中对“位置区”的定义不符,这种解释具有明显的扩张解释的意味,使涉案专利丧失了标准依据。这与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张产生了内在的矛盾。


最终,,认定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华勤通讯公司的两款涉案手机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信领域标准专利之争成为热点


华勤通讯公司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诉讼代理人刘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通信领域,随着通信标准、协议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被其拥有者主张是标准必要专利,在侵权中用来索要高额赔偿或者许可使用费。然而在侵权判决中对于某件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囿于技术原因,相关的认定很少。之前在英国、德国有个别判例对权利人的主张进行认定,判定涉案专利为非标准必要专利,然而在国内尚未有这方面的判决。该案所涉及的专利虽然是在通信2.5G标准协议体系下,但实际上在后续的3G、4G甚至5G标准协议中都有体现,该案判决的认定对于诺基亚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进行侵权诉讼或者许可收费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对于国内机构进行专利运营、组建和破除专利许可包提供了新思路。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表示,该案判决中涉及对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可以为今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等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汽车


一件专利干掉全球半个汽车行业?谁这么牛


2015年10月20日,蒂姆•库克首次正面回应苹果汽车的谣传,并表示汽车产业将发生一场大变革;一周前,有媒体曝出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名单,虽然商用面临困难,但预计五年内或批量生产;三天前,北京万事达中心,不善脱口秀的贾跃亭依然在为乐视超级汽车Mule Car制造噱头;还是三天前,高端汽车设计师Ken Okuyama向媒体表示谷歌、苹果进入汽车领域会给传统汽车厂商带来巨大挑战……


其实早在几年前互联网巨头将包括手机在内的移动设备做到极致的时候,就预示着下一场革命的到来,只是这场爆炸具体会发生在哪个领域,当时还不太明朗。随着时间的迁移,我们慢慢发现,巨头们似已达成了默契——转战汽车领域,厮杀吞并、合纵连横、开疆拓土。


现在全球汽车领域犹如兵荒马乱的战国时代:互联网巨头之间互相挖掘汽车人才,非互联网巨头到处搭台唱戏鼓吹概念汽车、互联网企业到处寻找传统汽车厂商合作制造汽车而传统汽车厂商整日忧心沦为互联网企业代工厂……


然而无论何时,都有“闲人”见缝插针,这些所谓的“闲人”就是唯恐天下不乱的“专利流氓”。


始作俑者

一家名为智力资本咨询公司(Intellectual Capital Consulting)的服务商于四天前(当地时间10月26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对多家汽车制造商发动337调查。智力资本咨询公司表示,这些遭遇指控的企业非法进口,销售带有智能手表系统的汽车到美国境内,这种行为侵犯了美国专利号为7,068,151号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同时请求委员会下达普遍排除令。


作为回应,当地时间10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针对该案件的收到投诉通知,并呼吁大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对于该案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进行评论,评论征集过后,该机构将采取下一步行动。


事实上,在九月份,智力资本咨询就向沃尔沃汽车公司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不仅如此,这家公司在更早一些的六月份还以相同理由对大量汽车制造商以及汽车服务提供商发起了诉讼,包括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宝马汽车、索尼电子公司、韩国现代汽车、Rego Apps公司、通用汽车公司、苹果公司、LG电子、德国大众、摩托罗拉(联想集团)、以及北美最大的品牌汽车警报器及遥控启动器制造商Directed Electronics和通过无线技术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全程语音向车主提供帮助的无线服务公司OnStar LLC等等。


涉案专利

把众多汽车巨头送上被告席位的这项专利技术已经被原告运用到了一款智能手表之上:这是一款能远程控制汽车开关的“smartwatch”,它由显示屏和小键盘构成,用户不仅可以通过它查看时间,还能通过特定按钮远程启动车辆。


而这项涉案专利则被原告称为“汽车安全系统”,美国专利号为7,068,151号,其申请提交日期为2003年8月。原告表示上述被告的涉案产品及技术——包含与其智能手表技术相关的车载系统、原件及软件的产品全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据悉,这项专利曾经分别被福特、丰田、麦格纳电子有限公司的“带有调光功能的装置及其调节LED灯亮度的方法”、“汽车防盗系统”、“车辆远程启动器”专利引用过。


事实上,本案原告智力资本咨询公司也并非该专利的原始申请人,它不过是于2015年1月从原专利权持有人手中通过转让获得。关于智力资本咨询公司,我们目前能够确定的信息仅为以下:它是美国一家专门为客户提供智力资产评估、开发、转化的咨询公司。


据原告称,由其开发的这款智能手表名为“BlackhawkRemote Engine Starter”或“Blackhawk RES”,经过升级整合之后,用户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启动车辆。2014年七月美国专业设备营销协会(SEMA)将Blackhawk RES评为2014年十大创新之一。


关于涉案专利,实则并无太多值得怀疑的地方,因为从诉状中我们可以获悉,其确是一项货真价实的发明专利。但关于原告,一家帮助客户提升智力资产价值的咨询公司,不免让人联想到美国近些年“批量生产”的专利流氓。


而且此次“337调查”、,这绝对是逼苹果它们速速乖乖拿钱啊:根据智力资本咨询公司诉状所示,其诉讼请求中的重点就在于要求被告赔偿侵权费用以及合理的诉讼费用。


不仅如此,智力资本咨询公司还整合了被告企业涉嫌侵权的相关文章,希望在总统复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下达案件的最终裁决前,需要将最终裁决送交总统一份,并附上相关建议,总统没有异议时,裁决才能生效)期间施加对自己有利的影响。


不知被告们申请专利无效的胜算几何,但若败诉或和解,那么智力资本咨询公司肯定又会大赚一笔。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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