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力在线涉外事业部
2018年1月25日,香港政府颁布《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简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订定有关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简称SCR),以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
新规定如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没有身份证,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
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发团的地方(管限该实体的法律)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具体政府网址详情: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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