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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政总署助理署长 陈淑华 答复 北京 独立学者 李云亮 及再问

2022-07-09 12:22:24


2018-03-05 10:57:38juniechan_laco@landsd.gov.hk

 

李云亮先生: 

有關地政總署-法律服務小册子在二O一O年已更新。閣下可在本署網頁瀏覽和下載該小册子,網址為 :https://www.landsd.gov.hk/tc/legco/full.htm 而小册子中有關轉讓大廈公用地方業權事宜的段落已於二O一O年更新如下: 

“物業發展商往往是一家有限公司。當物業的所有單位售出後,有關公司最終會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解散。公司解散後便不再存在,而其依然擁有的任何物業即成為政府物業(稱為「無主財物」)。這些物業通常包括公用地方,如電梯大堂、外牆、天台等。為提升大廈管理的水平,政府鼓勵業主立案法團接管這些物業,有關轉讓契由本處草擬。” 

請注意,上述《公司條例》已於2014年重寫,現為香港法例第622章。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 
總田土轉易主任   陳淑華  代行 
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


 

2018年3月13日 北京 lylofl@126.com

 

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總部

總田土轉易主任   陳淑華  代行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先生


感谢您及贵署主任陈淑华及时准确的答复。再次感谢你们的服务精神。我已收藏你们提供的网址,以备学术论文可注明所引文字的确切来源。


我知道,可能贵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仅限于解释贵署职权范围内之行政行为的法律内容。我的研究,是内地商品房(condominioum)买卖、确权以及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这不得不研究香港的法律制度。因为,内地商品房(condominioum)买卖、确权以及物业管理,始于1980年,是深圳发展商学香港,由深圳开始(内地)依照香港模式搭起来的。


那时,内地法学(不客气地说)还幼稚,不知香港模式(condominioum)循英国普通法。内地发展商从香港引进condo(制度),形似神异。神异,指内地是欧陆法习惯,没有普通法的衡平法思维。因此,造成内地小业主没有衡平法保护,大业主(发展商)没有信托义务。于是,造成大业主(发展商)所持大产权(包括公用地方,如電梯大堂、外牆、天台等),肆意侵犯小业主所持小产权本应有的衡平法利益。比如,发展商随意变更土地规划、进行插建等。小产权人对物业小区的共有权必然受到的侵害,无法有效对抗大产权人恣意所为。


《小册子》有如下内容:(发展商)公司解散後便不再存在,而其依然擁有的任何物業即成為政府物業(稱為「無主財物」)。這些物業通常包括公用地方,如電梯大堂、外牆、天台等……政府鼓勵業主立案法團接管這些物業

为此,我能否向你们咨询:


(发展商)公司解散後,


1、這些物業怎么可以成为无主物业


2、又怎能即成為政府物業


3、业主立案法团接管這些物業之后还是无主物业吗?


4、发展商自从出售第一份condo(公寓)之后,是否即开始对小业主承担公用地方物业的信托义务?


5、发展商对小业主承担公用地方物业的信托义务,在香港《大厦公契"DMCs"》中有否具体契约?


以上五个问题,问题4、5是我最想了解的二个问题。


谢谢。顺致


敬意


独立学者 李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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