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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新疆修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9-24 13:17:32

     

      

各师(市)财务(政)局,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文件精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请遵照执行.

 

附件:.doc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08月30日


附件:

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及《关于印发<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下简称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兵团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团场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兵团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团场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自主自愿是指团场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师(市)、团场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兵团各级农业、水利、气象、宣传、财务(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兵团农业保险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师(市)、团场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对保费补贴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工作。兵团农业保险工作以团场为单位,由团场统一组织,整体推进。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保费补贴农业险种的(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

(一)种植业

1、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2、。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2、。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财政保费补贴的师(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农业险种,自行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师(市)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业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七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各师(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 各师(市)应根据自身气象特点等,与保险经办机构充分协商,确定本师(市)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业职工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种植业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养殖业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原则上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各师(市)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同时,兵团各级财政部门、,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各师(市)的保险金额、费率及责任范围。

第十条  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65%,剩余35%保费由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对第一师、第三师、65%、兵团本级补贴15%,剩余20%的保费由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80%,剩余20%的保费由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应承担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保费,自缴保费不到位的,。

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投保申请并足额缴纳保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兵团及师(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一)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二)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三)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工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第十四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师(市)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师(市)财政状况、农业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同经办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方案和相关推动措施,并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鼓励各师团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师团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各师(市)采取经办机构自营方式开展业务,要坚持尊重职工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连队组织对职工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职工投保。

第十七条  各师(市)应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切实保护投保职工利益,各师(市)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并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由各师(市)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兵团本级、农业职工、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补贴师(市)财政部门应将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单式样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师(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各师(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职工投保,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各师(市)财政部门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930日前向兵团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同时于次年1月底之前向兵团报送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师(市)申请预算及报送资金结算报告时,提交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险费、总保险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工自缴保险费比例及金额、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直接物化成本数据。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近一期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数据(直接费用)。保险金额超过直接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

(五)相关表格。,、驻疆专员办要求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明细表(师)》,《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明细表(团场)》,师本级明细表为汇总报表,报送形式为电子表格,团级表格要求团场及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后报送彩色照片。

第二十五条  师(市)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面积小于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应及时报备兵团财政(务)局并叙述原因,抵减下年度预算;如投保面积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应及时上报兵团财政()局,兵团财政()局将据此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二十六条  兵团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兵团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参照各师(市)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情况,拨付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师(市)应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确认签单职工、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原则上,师应每季度与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保费补贴资金。如师当年已发生保险业务而保费补贴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应向兵团财政()局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各师(市)应及时报备兵团财政()局以下资料:

(一)各师(市)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文件;

(二)保险经办机构灾后理赔情况;

(三)兵团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信息。

各师(市)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评选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三十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基层提供服务。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六)国家及兵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增强社会责任感,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工了解保险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分散风险;

(六)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并于每年510日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职工及农业经营组织委托外,师(市)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不得用于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三十四条  兵团、各师(市)相关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三十五条  保险运作实行公示制度。保险经办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要主动接受监督,须对承保、定损、理赔情况张榜公示,得到群众认可,坚决杜绝“替保”、“虚保”等骗保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控制在年度保费总额的10%-15%用于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其中:用于师、团农业、畜牧等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费用控制在保费总额的2%,用于防灾防损费用控制在保费总额的4%。防灾防损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由各师(市)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各级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经营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兵团财政()局将联合农业、审计、财专办、,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各师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保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其中资金分配要在《兵团日报》和兵团政务网上公开。

第三十九条  各师(),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615日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自评情况、保险经办机构评价结果及绩效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兵团财政()局。

第四十条  兵团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的参考依据。各师()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对于各师(市)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兵团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取消承办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各级财政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玩忽职守、,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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